典型案例2:保險代理人未詢問投保人健康狀況 “病人”投保后出事保險公司也要賠 昨日,廈門中院還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小周在投保前已經確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不過,小周的母親孫女士還通過保險代理人李經理為小周投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保險期間,小周因先天性心臟病猝死。小周死后,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患病”為由,拒絕賠付。為此,孫女士起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投保過程中,李經理并未詢問小周的健康狀況,也沒有讓孫女士了解投保內容。 所以,法院審理認為,李經理未盡代理義務的法律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法院判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 法官說法 法官說,保險代理人制度向來是保險行業各類亂象的病灶。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甚至與投保人串通勾結,都將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對外承擔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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