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被絆倒,摔殘誰來賠? 一根水管引發一場索賠,女子狀告物業,一審獲賠6萬多元 東南網11月2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女子飯后散步,不幸被水管絆倒,摔成十級傷殘。這種情況,誰來擔責?為此,這名不幸的女子狀告物業公司,索賠14萬多元。 近日,湖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承擔60%的責任,賠償女子6萬多元。 這名不幸的女子姓林,今年50多歲。據林女士起訴說,事發當天,2016年10月21日晚上7:40左右,林女士在湖里區一小區廣場散步時,廣場上有一根水管,因為現場很暗,林女士沒有看到水管,結果被水管絆到后摔倒。 林女士摔倒后,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她雙手關節橈骨骨折。醫生說,她需要護理,休息三個月。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林女士的右腕關節后遺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林女士傷后營養期、護理期均為90日。 據了解,事發現場的水管是物業公司擺放在廣場上,是臺風后用來排水的。林女士因此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廣場的管理者,在廣場擺放消防軟管排水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盡必要謹慎與注意的管理義務,應對她的受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為此,林女士近日狀告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她各項損失146046.88元,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事故發生地的管理方,在可供行人行走的場所鋪設水管排水,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物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對林女士的受傷具有明顯的過錯,應承擔事故發生的主要賠償責任,林女士請求物業公司承擔事故60%的賠償責任,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物業公司賠償66999.1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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