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物業管理不好、業主家中失竊、沒收房沒入住,就能拒交物業費? 近日,集美區的業主張先生因拒交物業費被判敗訴交錢。昨天,集美法院發布了這起典型案例,并總結了業主拒交物業費的五種情形和認識誤區。 導報記者從廈門法院了解到,在物業官司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追討物業費的。從法院受理的物業官司來看,業主拒交物業費具有普遍性,一些業主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以表達對物業服務的不滿。 法官說,不少業主對于物業管理認識存在誤區,未意識到雙方之間是平等的合同關系。一旦發生物業服務糾紛,業主認為只要不交物業費就可以,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后,往往以敗訴告終。 典型案例1 物業服務不好,就能拒絕交費? 被告張先生是集美一小區的業主,他認為,小區摩托車亂停放,物業缺乏管理,導致進出困難,而且物業服務達不到收費標準,因此拒交2013年至2014年的物業費。 為此,小區物業公司于去年3月將張先生起訴至集美法院,要求張先生立即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1930元及水電費69元,合計為1999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滯納金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近日,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工作不到位,但是,僅有張先生本人陳述,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于張先生的主張不予采信。 另外,張先生還主張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應賠償其損失,但因為張先生的主張與物業費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所以法院告知張先生可依法另行向物業公司提起訴訟。 最終,集美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張先生繳費,即支付物業公司水電費69元、物業服務費1930元及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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