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額標準] 基本按最低標準征收 參照國際經驗,并與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據柯建忠介紹,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級政府提出并報同級人大決定。 “我省的稅額標準經省人大通過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少數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5元,基本上是按最低標準。”柯建忠說。 [重點排污單位] 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3)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據悉,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排污量;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要求其開展自行監測,鼓勵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獲得的有效監測數據可作為繳稅申報依據;對污染物種類多且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排污系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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