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勁超 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 白若雪 通訊員 涂昌華 徐于平)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記者從廈門市地稅局新聞通氣會上了解到,環境保護稅雖然是一個全新的稅種,但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從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轉換過來的,也就是由“費”改成“稅”的,并且是在以原排污費征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和噪聲的超標分貝數作為計稅依據。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未列入征稅范圍。
[征收部門]
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
“環境保護稅的收入規模并不大,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籌集財政收入,而在于通過稅收杠桿,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柯建忠告訴記者,此次費改稅實行平移模式,旨在不增加納稅人負擔,而且隨著企業生產的轉型以及企業環保意識的增強,環保稅的規模有望逐年縮小。
記者了解到,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單靠稅務部門無法獨立完成環境保護稅的征收任務。因此,環保稅采用“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
目前廈門市地稅局與環保局進行了2600多戶繳費人基礎信息及排污費數據交接,今后還將進行常態化信息共享。預計11月下旬,市地稅局會基本完成移交應納環保稅納稅人入戶核對工作,完成環保稅納稅人識別,摸清稅源底數,建立環保稅納稅人清冊。
[稅額標準]
基本按最低標準征收
參照國際經驗,并與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據柯建忠介紹,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按照稅收法定原則,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級政府提出并報同級人大決定。
“我省的稅額標準經省人大通過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少數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5元,基本上是按最低標準。”柯建忠說。
[重點排污單位]
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3)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據悉,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按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排污量;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要求其開展自行監測,鼓勵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獲得的有效監測數據可作為繳稅申報依據;對污染物種類多且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排污系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