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若未告知無約定可以介入處理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廈門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舉報投訴中心。12315工作人員說,若是在辦卡時,商家沒有事先告知要收“過戶費”,合同中也無相應約定,則他們可以介入處理。若是合同中有約定,他們就無法介入了。至于這樣的條款是否有失公正,則需咨詢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專家。 【律師說法】 如屬“霸王條款” 有約定也無效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的林敏輝律師說,即便在辦卡時,商家在合同中約定了轉讓費的條款,也要看是否屬于“霸王條款”,若確實屬于,則該條款無效。 林敏輝說,百姓俗稱的“霸王條款”,在法律上稱為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也就是說,若健身中心在簽訂合同時未提醒消費者存在“轉讓費”,到轉讓時才指出,那么這一條款就是無效的。 【提醒】 要仔細閱讀合同文本 針對這一情況,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的鄭志寧律師提醒,消費者在簽訂相關合同、協議時,一定要看清條款。“在簽訂合同前,還是要慎重,要仔細閱讀合同文本。若是覺得合同太長、條款太多,就略過不看,則很可能出問題。” 此外,在合同簽訂前,消費者若是覺得關于“過戶費”的條款不妥,可以和商家協商,提出將其刪除或進行修改,雙方協商一致后再簽訂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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