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集體協商工作的函 全市企業: 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與職工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商談的活動。通過集體協商,有利于職工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減少因工資待遇等問題引發勞動糾紛和職工隊伍不穩定,增進勞動關系雙方理解溝通、真誠合作;有利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歸屬感;有利于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轉型升級、持續健康發展。 企業開展集體協商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工會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規定》《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16〕26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廈府〔2014〕38號)等有關規定,在此特向你們發出溫馨提示。請尚未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和集體合同、工資等專項集體合同到期需要續簽或重新簽訂的企業,盡快響應企業工會的要約或主動向企業工會提出要約。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和工資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企業與工會簽訂,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和上級工會備案。 特此提示。 祝全市企業在新的一年事業蒸蒸日上!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 市總 工會 廈門企業和企業家聯合會 廈門市工商聯(總商會) 2018年2月27日 【名詞】 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等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商談的活動。 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年至3年。 集體合同分為綜合性和工資等專項集體合同。當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或者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及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職工一方或者企業可以提出工資專項集體協商要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年。 在區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行業或區域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區域)集體合同應當包括本行業、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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