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見習記者楊少華通訊員湖法宣)夫妻雙方無法過正常的性生活,能否成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近日,湖里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特殊的離婚官司。 林女士與張先生(化名)是經人介紹認識的,前年二人登記結婚。婚后,張先生因身體原因,無法與林女士過正常的性生活。 林女士認為,張先生婚前隱瞞其身體問題,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于2017年6月起回娘家居住。 近日,林女士還為此起訴到法院,堅決要求離婚。 最終,經法院調解,男方同意離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二人協議離婚。“婚姻不‘性福’,也算感情破裂。”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案中,男方在結婚后兩年都無法與妻子過正常的性生活,女方堅決要求離婚,應視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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