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空調消費者三次變更訴求 去年10月,彭某反映,他在翔安區(qū)彭仁心電器店購買3臺空調,價格6000元,使用中發(fā)現(xiàn)有2臺空調存在漏油、制冷不佳等問題,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經調解,彭某變更訴求,認為商家虛假宣傳銷售質量不合格的侵權商品,要求退一賠三。執(zhí)法人員啟動“訴轉案”前置程序,對涉案商品商標及質量狀況介入調查,確認涉案空調商標沒問題,質量狀況也已明確。調解中,彭某再次變更訴求為退還5臺空調購買款項1.03萬元,賠償損失1.5萬元。被訴方表示,產品質量問題可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處理,但投訴方主張的誤工等損失畸高、不合理且無有效證明,其可退還5臺空調購買款項1.03萬元,但僅同意補償人民幣1000元。消費者與經營者達成合意。 律師點評: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產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但消費者無有效證據(jù)證明。 案例9 新購汽車竟有維修記錄 湖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伊先生投訴,反映其于2015年10月向廈門潤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1輛“大眾”輝騰轎車(價格:525000元),卻發(fā)現(xiàn)該車已有維修記錄。經查,該車系從泉州公司調貨而來。泉州公司在之前例行庫存PDI檢查中發(fā)現(xiàn)該車右前門的電吸門自吸效果不佳,經原廠配件更換,車輛達到可銷售標準。因該檢查屬例行工作,泉州公司未向廈門公司告知情況。經調解,商家支付6萬現(xiàn)金給消費者,并贈送價值2萬元的售后維修保養(yǎng)抵用券及價值1萬元的噴漆抵用券。 律師點評:經銷商未向消費者告知車輛的PDI操作記錄,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但其并無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故不構成欺詐。 案例10 銷售翻新車賠償300多萬元 去年1月16日,原告吳女士與被告福建駿佳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一輛價格為107萬元的瑪莎拉蒂車輛,被告保證該車為全新原裝車輛。車輛交付后,原告發(fā)現(xiàn)該車存在重新噴漆維修等問題,以銷售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購車款107萬元;賠償原告利息損失、車輛購置稅損失103000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及保險費損失34061.64元;向原告吳女士支付相當于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3210000元。 律師點評:商家隱瞞消費者車輛碰撞維修記錄,構成消費欺詐。法院按法律規(guī)定判令商家“退一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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