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黃文水 通訊員 同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個人名義借款40萬元用于生意周轉,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近日,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首次適用今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即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條約定月利息3.5%,付了兩個月就不給了 去年5月,陳某向梁某借款40萬元,說是生意周轉資金所需,并寫了一張借條交給梁某。 據梁某說,當天她先給了陳某1.4萬元現金,之后又通過銀行轉賬38.6萬元。“當時陳某還給我發送短信,確認已經收到全部借款40萬元。”梁某說,借條約定了借款利率按每月3.5%計算,但是陳某在支付了兩個月利息后,就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利息了,因此她將陳某夫婦起訴至同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立即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及律師費。 被告陳某則辯稱,2017年5月12日對方只轉賬人民幣38.6萬元,根本沒有那筆1.4萬元現金的借款。法官審理查明,原告舉示的短信內容“梁小姐,我收到40萬借款了”,該短信顯示的號碼是陳某的手機號且陳某未申請鑒定,因此認定陳某已經收到借款40萬元。 借款注明用于“生意周轉”,妻子不必共同還債 陳某的妻子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但她認為自己不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經同安區人民法院查明,陳某與妻子于2017年9月離婚,這筆債務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陳某的妻子并未在借條上簽名或加蓋手印,且否認與陳某存在借款的合意;其次,本案借款金額已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條載明資金用途為“生意周轉”,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本案中陳某的妻子不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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