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 未登記、鬧分手,同樣的事也發生在阿堅和小燕身上。 小燕1991年出生。2013年,經親友介紹,小燕認識了比自己年長21歲的阿堅,并陷入了愛河。隔年,他們按照農村習俗辦了結婚酒席,但一直未至民政局登記。 婚后一段時間,兩人互相包容,相處尚好。日子一久,因年紀相差懸殊、生活習慣差異大,家庭矛盾層出不窮,兩人感情每況愈下。最終,小燕提出了分手。對于分手,阿堅沒有異議,但他要求小燕償還交往期間其支付的所有費用。對此,雙方遲遲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今年春節前,小燕來到新陽司法所,申請調解。小燕告訴調解員,她已完全無法與阿堅繼續相處了。“自從我提出分手,阿堅和他的家人就多次到我的暫住處進行騷擾、威脅、恐嚇,讓我還錢。”因為阿堅一方的行為,小燕及其家人已無法正常生活。 意識到登記結婚已無可能,阿堅便琢磨著要回自己送出的禮物和禮金。他算過,2014年,兩人辦了結婚酒席,禮金已經按照當地風俗支付給女方。另外,戀愛期間,他以結婚為前提送了些東西,這些禮金和禮物價值共計146794元。在阿堅看來,既然要分手,這些錢,小燕應如數歸還。 聽到阿堅提出的數額,小燕一口回絕:“這錢太多了,我只能返還其中一部分。” 通過雙方言行,調解員判斷,小燕與阿堅矛盾尖銳,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最好的調解就是幫雙方協調善后,徹底解決這一財產糾紛。 調解方向明確后,調解員分別與阿堅和小燕進行了溝通。在對阿堅進行情緒疏導后,調解員建議阿堅好聚好散。“戀愛期間的支出屬于雙方自愿,雙方也都有付出,不要太斤斤計較。既然都要分手了,不如給彼此留下個好印象,要求返還的金額也可適當降低些。” 另一方面,調解員也向阿堅闡明,戀愛期間雙方所購買的消費品、消耗品以及一些服務性支出客觀上已無法返還,但以結婚為前提所付出的金錢和部分實物可適當返還。 調解員也從法理、情理上對小燕進行勸說。阿堅和小燕都冷靜了下來。阿堅同意退讓一點,小燕也主動表示可返還5萬元。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阿堅也表態,只要小燕按時支付,他也不會再無端進行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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