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譚心怡通訊員思法宣)因踩到火鍋店隨意丟棄的未處理油污廢物,一名老人摔倒致骨折。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火鍋店所屬餐飲公司被判賠償4萬余元。 2017年4月8日清晨6時許,張某(化名)步行路過某家火鍋店門前,不小心踩到該店的油污廢料等未處理物,腳滑摔倒在地。張某的家人趕到現場,撥打該店張貼的電話。接電話的店長讓其自行報警處理。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導致張某臥床多日,聘用張某的公司也解除了與他的聘用協議。張某因此遭受了經濟損失,但多次向該火鍋店所屬的餐飲公司索賠未果。 該公司稱,張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受傷與火鍋店存在關聯或因果關系,同時在該區域內不止他們一家從事餐飲行業。事發路面粗糙不易打滑,不能排除是張某自身所穿的鞋太滑或其他身體原因導致摔倒,同時對賠償金額也產生異議。 2017年10月19日,法院工作人員到火鍋店現場勘驗。在勘驗現場,張某摔倒處鋪設的磚塊表面光滑,有一定傾斜度,并殘留有液體流過的痕跡;而距事發現場3米左右的消防門內,當時正巧走出該火鍋店的店員;消防門旁的店鋪均為美容類店鋪,且在火鍋店內,貼有消防門禁止人員通行的標示。 法院分析認為,張某摔倒之處位于消防門門口的公共道路,且該位置有明顯的辣油油污。消防門在事發后貼有禁止通行的公告,但根據現場勘驗情況,該門在張貼公告之前,曾頻繁用于通行。結合張某當時所穿褲子上的油污及現場路面油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事實依據,且該公司也曾簽署過《廈門市“門前三包”管理承諾書》,火鍋店所屬餐飲公司應當對張某的受傷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火鍋店所屬餐飲公司的賠償責任。最終,火鍋店所屬的餐飲公司被判賠償張某4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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