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見習記者楊少華通訊員思法)租戶孩子晝夜啼哭,影響到房東陳阿婆休息。為此,陳阿婆在租約到期后狀告租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32850元。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索賠案。 陳阿婆今年已95歲高齡,在思明區有一個店面。2014年,陳阿婆的兒子高先生將店面租給戴先生,租期3年。 簽了租約后,租戶戴先生帶著妻子和兒子一起住進了店面。戴先生一家人剛入住時,兒子尚未滿周歲,夜里時常啼哭。而房東陳阿婆就住在該店面的旁邊,與戴先生一家比鄰而居。 讓戴先生想不到的是,租期結束后,他竟成了“被告”。原來,陳阿婆向思明法院起訴稱,戴先生違反租賃合同約定,將店面用于居住,而且租賃期間他的兒子晝夜啼哭,嚴重影響老人的午休和夜間休息。 陳阿婆還說,店面隔音效果較差,戴先生未采取隔音措施,啼哭聲已構成環境噪音污染,導致她長期睡眠不足,精神高度緊張、恐懼,精神受到嚴重損害,身體健康也受到嚴重侵害。 因此,陳阿婆請求法院判決戴先生按每天30元的標準,向其賠付3年租期的精神損失費,共計32850元。 戴先生答辯說,陳阿婆起訴不屬實,他本人不存在侵權行為,當時小孩年幼,哭啼是正常的。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陳阿婆的訴求。法院審理認為,陳阿婆主張戴先生違反租賃合同約定,居住在用于經營的店面中屬違約行為,但未舉證予以證明。另外,戴先生承租期間,其兒子處于半歲到三歲半的成長期,該年齡段的幼兒啼哭屬于生長發育期間的正常現象,作為鄰居應相互理解。因此,陳阿婆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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