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 “把漏水責任推給物業,這不公平” 記者聯系該小區物業主任劉女士。劉女士回復,當時保安有上門到202室,但業主沒給保安開門,所以無法了解具體情況,也就沒能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劉女士說,事發當晚,保安第一次去202室,因業主不讓進,保安還以為漏水的情況不嚴重。第二天早上,202室業主打來電話后,保安再次上門,卻發現202室沒人在家。“因為保安沒進去看,無法知道漏水的嚴重程度,也不知道是302室在漏水,還以為是202室。”劉女士說,物業的工作是要在業主的配合之下才能完成的,如今卻把漏水的責任推到物業身上,這不公平。 記者就此事聯系202室業主,但對方拒絕接受采訪。 “302室原本有兩個排水口,一個在水龍頭漏水的陽臺,因業主當時把垃圾桶放在排水口處,水排不出去只能往客廳流。”劉女士說,302室前陽臺原本也有個排水口,但施工時就把排水口堵住了,導致這次漏水沒辦法排出去。 協商 業主要求物業賠40%,物業沒答應 湯女士說,這套房子是去年6月才重新裝修的,如今房子的墻體都滲水進去了,她找了幾家裝修公司詢價,總共要十幾萬元才能修復。“是我自家的花盆掉落造成的,我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難道跟物業一點關系都沒有嗎?”湯女士說,她希望物業可以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她是主要責任,承擔60%的費用,而物業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漏水面積擴大,損失加重,物業應當承擔40%的費用。 據了解,對于湯女士提出的賠償要求,物業目前不同意。物業主任劉女士說:“這種情況下讓物業賠,物業有苦說不出。” 【律師說法】 物業是否有責任 要看合同條款 福建廈祥律師事務所李梓豪律師認為,判斷物業是否應該擔責,要先看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對相關事項進行約定。“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梓豪說,如果物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導致湯女士的房屋受損,湯女士可以訴訟要求賠償。 而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施文君律師則認為,由于業主對房屋漏水情況不知情,導致長時間漏水致使其損失擴大,物業對此不存在過錯。因此,該損失應由該業主個人承擔。 施文君說,湯女士家中的吊籃非人為原因掉下來,砸到陽臺的水龍頭,導致水龍頭漏水。物業公司對此不存在過錯。其次,漏水問題發生在業主房屋內,雖然不是業主人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權歸業主所有,從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的公共性質考慮,物業公司沒有權利私自打開房間進行檢查,在沒有備案的情況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業主的房屋使用情況。至于物業公司是否有通知業主的管理義務,則需依據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具體判定,如合同中未約定物業公司負有相關的管理義務,則物業公司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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