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張珺)記者日前從省衛計委獲悉,即日起,群眾在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時,符合條件的群眾不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復印件,確需此類材料的由辦理單位自行復印掃描。 除此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能夠采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說明、能夠由衛生計生系統信息網絡調查核實、能夠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查明的,都不再要求群眾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切實方便群眾辦事。對于無法查證當事人的生育情況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驗有效證件及符合再生育條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由夫妻雙方書面承諾婚育事實,予以辦理登記或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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