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購房者被騙買了查封房,損失百萬元誰賠?昨日,集美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因業主有意隱瞞引發的購房糾紛。最終,房產中介公司因存在重大過失,被判承擔70%責任,賠償63.5萬元,還要退還傭金5.8萬元。
據悉,在這起案件中,購房人小駱經中介居間介紹與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付了購房款和中介費后,小駱才發現該房產已被法院查封,根本無法過戶,小駱因此損失100多萬元。
法官說,本案訟爭房產之前已被法院查封,中介未予以查明,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當在其過錯比例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遭遇
夫婦倆花巨資買房 發現房子已被查封
引發官司的這套房子位于集美區。2016年3月,經廈門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的居間介紹,購房人小駱夫婦與業主小張夫婦簽訂了《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
當時,雙方約定,小張夫婦將其已購房的集美區的房產預先轉讓給小駱夫婦,待房屋符合交易條件時,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房屋總價為229萬元,小駱夫婦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90.7萬余元及中介費、代辦費5.8萬元。
然而,小駱夫婦付款后才發現該房產已被法院查封,無法過戶。
2016年6月,小駱夫婦將小張夫婦訴至集美法院。經調解,雙方一致同意《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于2016年9月解除;小張夫婦于2016年10月末前返還購房款90.7萬余元、違約金、律師費損失35萬元及代付物業費等,共計約125.9萬元。
之后,小駱夫婦又將房產中介公司起訴至集美法院,要求房產中介公司返還居間服務傭金5.8萬元及就售房人應返還的購房款90.7萬余元承擔補充責任,并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35萬元。
焦點
購房者的損失,究竟該誰承擔?
購房人小駱夫婦認為,他們是基于對居間人專業水平的信賴,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房產中介公司卻未充分了解房產信息,嚴重違反應盡的法定義務,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而且違反的信息披露之義務與他們的經濟損失有因果關系,房產中介公司在主觀上能夠預見損失發生,理應就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房產中介卻答辯說,一方面,在業主有意隱瞞且不配合的情況下,房產中介公司也沒有辦法自行到土房局核實房產的真實情況,其并不存在故意隱瞞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是確實不清楚。另一方面,小駱夫婦作為房屋的買受人,也有義務對所購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認真、謹慎、全面的調查,中介起的作用只是推薦、介紹。而且,小駱夫婦已與小張夫婦達成了損失的約定,無權再要求房產中介公司承擔其損失。
判決
中介重大過失,承擔七成責任
集美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房產此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房產中介公司并未予以查明,根據房產中介公司的陳述,因業主不配合,導致中介無法到土房局核實房產情況,亦未告知小駱夫婦上述情況,而該事實屬于房產交易的重大事項,足以影響雙方訂約。
因此,法院認定房產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間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致使《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中介公司應退還中介費及代辦費5.8萬元。
小駱夫婦作為買方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房產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間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致使小駱夫婦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小駱夫婦應自行承擔30%、房產中介公司承擔70%的補充賠償責任為宜。
最終,一審判決要求中介公司應在小張夫婦未能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以63.5萬余元(90.7萬余元×70%)為限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小駱夫婦主張中介對違約金及律師費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近日,廈門中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