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激勵與懲戒 守信者可獲多種支持和便利 失信者則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市發改委主任張志紅代表市政府在作條例草案說明時表示:“所謂信用,歸根結底,關鍵在用。”如何激勵守信者、懲戒失信者也是立法的重點之一。 條例草案規定,對守信的信用主體,可采取激勵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降低檢查頻率等支持和便利;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共資源配置、榮譽評選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對于從事非營利性的民生工程項目,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和政策支持。 對于失信者,在行政管理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適用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資源配置、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享受財政資金補助、政策支持、參與表彰獎勵等方面受到限制;還有可能被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級交通工具、限制購買不動產以及其他高消費,限制進入特定市場、行業或者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如何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享有提出異議申請等權利 參與公益服務或可修復信用 條例草案還強調了對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一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從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務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買賣社會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泄露和竊取社會信用信息。 另一方面,信用主體享有提出異議申請、信用修復和信息刪除等權利。例如,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守信信息可以申請不予公開;而在失信信息記錄期限內,如果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信用主體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但失信信息不得刪除。條例草案還鼓勵失信的信用主體,通過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信用。 聲音 廈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在服務發展上不斷創新 制定該條例是發揮先行先試作用、助力“五大發展示范市”和“高顏值、高素質城市”建設的需要。廈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上已經有不少創新,這些探索和實踐都需要推動體制、機制的創新,也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 ——市發改委主任張志紅 信用立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是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需要 信用立法作為廈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制化保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一是推進廈門信用建設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的需要;二是廈門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三是為全國信用大數據在廈門落地并應用提供法制支撐。 ——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張凌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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