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陳軍)在超市乘坐自動扶梯時,小玲(化名)不慎滑倒,導致小腿骨折。事發后,雙方協商未果,小玲將超市告上法庭。近日,海滄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超市未盡到謹慎管理的義務,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擔責22%,向小玲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小玲是海滄區居民,去年9月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樣到某商場內的一家超市購物。乘坐自動扶梯時挺平穩的,但下扶梯時出了意外,由于自動扶梯與地面的連接處十分光滑,小玲落地時滑了一跤,造成左脛腓骨骨折,她因此住院治療、休養了18天。
事后,小玲與超市方多次協商賠償事宜,卻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她向海滄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小玲認為,作為管理人,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造成顧客在購物過程中受傷,應為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而超市方稱,自動扶梯兩端都貼有“注意!請緊握扶手帶,看管好兒童”等提示語,事故發生之后,超市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上前詢問救護,已在合理范圍內盡到了保障義務。原告摔傷是因其自身的重大過錯造成的,超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超市對在其管理范圍內活動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現場監控及照片顯示,超市自動扶梯底部確實過于光滑,超市方未盡到謹慎管理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但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小玲乘用自動扶梯不慎所致,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自行承擔78%的責任,被告承擔22%責任。被告應向原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