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他少分房產 能追回來嗎? 離婚時少分了一套房產,時隔幾年后還能要求分割房產嗎?不久前,湖里區法院曾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官司。 原來,趙先生和吳女士(化名)是在結婚四年后協議離婚。離婚時,他們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及部分財產歸屬作了約定,但沒有提及這套訟爭房產。 但離婚之前,吳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吳女士向開發商購買一套位于集美的房產。之后,趙先生與吳女士共同支付了該房屋的首付款。 趙先生說,這套房產是兩人共同財產,當初雙方是“假離婚”所以沒約定房產歸誰。為此,趙先生向湖里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套房產為共同財產并依法分割。 經審理,法院認為,訟爭房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終,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訟爭房產歸吳女士所有,但吳女士應就房屋首付款及相應增值部分對趙先生進行補償,支付趙先生房屋差價款39萬多元。 法官說法 離婚漏分財產,事后還能主張 法官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該條文的制定系用于解決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時未真正分割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登記離婚時,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有發生。對于離婚時確實沒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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