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 “3問”夫妻共同財產 1問:結婚期間買地,升值了怎么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結婚期間,若是用雙方共同的財產購買土地,后來土地升值了,那么土地升值所帶來的投資收益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 若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土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土地自然增值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所以,離婚時這部分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問:哪些情況,投資收益夫妻共有? 黃健雄:共同的財產所獲得投資收益,肯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取得的投資收益,要看投資收益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 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是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二是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問:哪些情況,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黃健雄:投資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必然只涉及用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投資的情況。下列這兩種情況下,投資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一是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是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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