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海法宣)因為家門前道路的通行問題引起鄰里糾紛,鄰居兩次往道路上堆放石條。近日,海滄法院判決一起相鄰通行權糾紛案。 住在海滄區某村的秀女士(化名)經過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將自家住宅翻建。秀女士與鄰居南先生(化名)就通行問題簽署了一份協議,約定秀女士家北面留出一條寬為80厘米的路,在南先生家圍墻相鄰側面留一條寬為130厘米的道路。秀女士還提出南先生如果改建樓房,房子需向北移動60厘米,南先生表示同意。 但后來南先生將石條放在秀女士家的北側空地上,還有部分石條放置的位置已超出協議約定的“距離圍墻130厘米的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秀女士在房屋改建好后,曾就其房屋的通行問題與南先生簽署《協議》,此種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理相鄰通行關系的原則,該份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上之約束力,雙方應按約履行。相鄰通行權以生活必需的范圍為原則,協議約定范圍已經可以滿足秀女士家的通行需要,秀女士認為北面整塊空地都應為做其通行需要沒有依據。但南先生堆放的超過協議范圍約定的石條要移除。因此法院判決,南先生需盡快移除超過協議約定范圍內的石條,并駁回秀女士提出經濟賠償1萬元的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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