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房子沒有買成,中介費還得付? 解除《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后,阿麗沒有支付中介費。為此,中介公司多次催討均未果之后,最終將阿麗起訴到集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阿麗支付中介費7.65萬元。 中介公司起訴認為,協議約定中介公司促成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關系的成立后,阿麗應支付中介費人民幣7.65萬元整。然而,阿麗在協議簽訂當天向小林支付了購房定金20萬元,卻未依約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因此,阿麗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上述費用。 面對中介起訴,被告阿麗則答辯說,本案訟爭房屋買賣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系因限購政策導致,不可歸責于協議訂立任何一方。中介費的承擔依法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完成居間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及分配。中介公司作為中介方,其收取中介費所包含的義務,不僅包括促成買賣雙方合同訂立,也包括協助賣方解除抵押貸款,協助買賣雙方辦理過戶登記及協助買方辦理房屋貸款事宜直至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完全實現。然而,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協議已因限購政策解除,所以中介公司無需也未實際完成其合同規定的大部分義務。 因此,阿麗認為,中介公司僅能主張其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 判決:應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購房人阿麗要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2萬元中介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介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為阿麗提供居間服務,阿麗應支付相應居間報酬。但是,由于限購政策的出臺,導致房屋買賣協議無法實際履行,經調解阿麗與小林已解除《房產買賣居間協議》,小林亦將購房定金返還給阿麗。委托人委托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目的在于實際履行房產買賣協議,繼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不過,法院判決也指出,本案中,阿麗的合同目的最終沒有實現,如果讓阿麗完全依照《房產買賣居間協議》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報酬則有違民事訴訟的公平原則。鑒于中介公司為阿麗與小林簽訂《房產買賣居間協議》付出了相應的勞動,因此,法院酌定阿麗應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2萬元。 法官說法 雙方都沒錯,中介費咋算? 法官分析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一般而言,居間人促成的合同成立是指買賣雙方可實際履行房產買賣協議,從而使買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賣房人取得相應價款。若合同成立后,因買賣雙方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仍應按居間合同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但本案系因限購政策的出臺導致合同無法實際履行,這屬于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因此,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阿麗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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