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重大典型案件 回眸40年司法歷程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廈法宣)廈門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積極探索實踐,審理審結了不少彰顯司法公平正義,具有標志意義的重大典型案件。這些案件不僅見證了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全面依法治國取得的偉大成就,而且承載了廈門經濟特區法治建設的艱辛探索和生動實踐。 即日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辟“改革開放40年·法庭回聲”專欄,每周二、周三、周四刊出。重點回顧改革開放40年來廈門兩級法院審結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剖析案件背后的審判思路、司法理念等方面的創新意義、導向意義,從而生動展示廈門法治建設的豐碩成果,體現人民法院服務發展、保障民生、懲惡揚威、構筑平安、守護公平正義的責任擔當和不懈努力。 28年前,全國首例文學作品入罪案在廈宣判 拿真實人名編小說女作家獲刑 廈門中院“改革開放40年·法庭回聲”第一期,我們帶您回顧1990年在廈門宣判的全國首例文學作品入罪案。 寫小說,也可能構成誹謗罪。1986年,一名女作家發表中篇紀實小說,文中使用別人的真名實姓、真實地址、真實親屬關系稱謂,將現實生活中的人原樣照搬進小說,并虛構大量貶低、損害原告人格、名譽的情節,對他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后拒不認錯,從而被訴至公堂,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經濟損失兩千元。 案情回顧 被實名寫進小說三人起訴作者 1986年2月,福建省女作家唐某在《青春》文學月刊第2期上發表了中篇紀實小說《太姥山妖氛》。 唐某在小說中使用自訴人朱某琴丈夫王某(1979年因工傷事故死亡)的真名實姓、真實地址和王某與三名自訴人朱某琴、朱某發、沈某的真實親屬關系稱謂,以社會上謠傳和捏造的事實,用荒誕的手法描寫了王某生前擔任民兵營長期間,橫行鄉里,肆意抓人關人,吊打村民,搶人錢財,掃蕩他人婚宴,逼死新郎,逼瘋新娘的情節。此外,小說中還描寫了王某倚仗著妻舅——自訴人朱某發擔任公社黨委副書記的權勢;朱某發喪失原則,說服大隊讓王某入了黨;王某死后變成牛犢,朱某琴對牛犢產生“戀情”,忘卻了人間羞辱等情節。 該小說的發表,使三名自訴人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朱某琴由于遭到非議,幾欲自殺,其子出走。朱某發工作受到嚴重影響。沈某深感無顏見人。隨后,朱某琴三人向有關單位及唐某本人交涉,要求唐某在報刊上公開澄清事實,賠禮道歉。 由于唐某拒不認錯,朱某琴和朱某發、沈某遂以自訴人的身份,共同向思明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控被告人唐某利用寫小說對死去的王某和自訴人進行誹謗,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要求賠償因唐某誹謗的行為使自訴人遭受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被告人因誹謗罪被判刑一年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在三名自訴人所在地生活過多年,熟悉死者王某,也清楚他們與王某的親屬關系,卻故意捏造虛假事實進行誹謗,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 法院認為,三名自訴人要求唐某賠償因誹謗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符合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予認定。鑒于此案是自訴案件,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法院首先進行了調解。由于唐某拒不認罪,致使調解無效。 1990年1月10日,思明法院經審理,判處唐某犯誹謗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朱某琴、朱某發、沈某經濟損失兩千元。 被告人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中院提出上訴。 廈門中院二審認為,唐某在自己寫的小說中以謠傳和捏造的事實,公然侮辱和誹謗他人,對死去的王某和三名自訴人的名譽造成嚴重損害,是故意犯罪。原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經濟賠償合理,應予維持。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990年3月3日, 廈門中院駁回上訴人唐某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點評 誹謗死者 也會構成誹謗罪 本案是全國首例文學作品入罪案,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在文學作品中,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公然侮辱和誹謗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從本案情況看,被小說誹謗得最多、也是最惡毒的是已經去世多年的王某。有人提出疑義,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關于誹謗罪的規定中所說的“他人”指的應該是活著的人,理由是人格權、名譽權屬于人身權,自生始有,遂死而去。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名譽權,所以誹謗死者不構成誹謗罪。 對此,廈門法院認為死者仍然享有一些具有人身權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屬于人身權的延續,仍然受我國法律的規范。我國的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死者享有這些權利,但中國長期的司法實踐一直十分重視保護死者的這些權利。例如為死者平反昭雪、恢復名譽以及對判處死刑的罪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是死者的名譽權仍受法律規范的最好證明。 誹謗死者,實際上也給死者的親屬造成損害。就本案的案情來說,唐某誹謗的不只是死者王某一人,而是把具有親屬關系的兩對夫妻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誹謗。唐某不僅誹謗了不在人世的人,還誹謗了其他還在人世的人。王某的名譽與朱某琴、朱某發夫婦的名譽、利益息息相關,唐某誹謗王某的行為也完全可以作為誹謗朱某琴等人行為的加重情節,在定罪量刑時考慮進去。 綜上所述,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誹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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