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爭議訟爭房產,究竟應該歸誰所有? 近日,劉太太為此將劉大姐、劉二姐和二姐夫陳先生一并告上法庭。其丈夫小劉也被列為“案件第三人”。 劉太太起訴認為,丈夫小劉與陳先生、劉二姐惡意串通,以超低價格轉讓上述房產,損害原告利益。 因此,劉太太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劉二姐代理二姐夫與劉大姐于2015年4月13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同時,她還起訴要求劉大姐歸還房屋,并配合將房屋產權變更恢復至小劉名下。 劉太太還說,這套房子的評估價是180萬多元,但丈夫轉讓給其大姐的成交價卻只有78萬多元,這明顯是“惡意串通”以超低價格轉讓房產。 經審理,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訟爭合同無效。 但是,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又上訴到廈門中院。上訴人劉大姐、陳先生、劉二姐共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劉太太的訴求。 他們上訴稱,買受人劉大姐在上訴人陳先生、劉二姐夫婦出具經劉太太親署的公證《委托書》的情況下,按照市政府指導價(完稅價)支付交易對價,并實際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依法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并非惡意串通。 小劉向二審法官陳述說,他同意上訴人的上訴意見,本案訟爭房產轉讓并非惡意串通。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還向法官提交了新的證據,證明陳先生曾不間斷轉賬給小劉用于購買訟爭房產的事實。另外,上訴人還提交了錄音和短信等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系陳先生、劉二姐所有,小劉僅系掛名所有權人,劉太太對此是知曉并確認的。 終審判決“借名買房”,是“代持”并非“共有”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因二審中出現新證據,所以變更原一審判決的認定,應當予以改判。因此,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太太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認為,首先,根據小劉提供的其與劉太太的通話錄音、短信記錄等證據看,劉太太親自在通話中確認訟爭房產屬于陳先生、劉二姐所有。 其次,劉太太與小劉共同出具一份公證委托書,委托陳先生代為辦理前述房產相關事宜。同時,劉太太亦在《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中簽字出賣訟爭房產,表明其已經將訟爭房產的處分權利轉讓給陳先生。 再次,根據第三人小劉的銀行資金明細,也可以進一步證明訟爭房產系由陳先生、劉二姐夫妻出資購買,包括首付款的支付及銀行按揭款的償還等。 劉太太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是她與丈夫小劉實際出資購買訟爭房產,而且,劉太太關于其沒有仔細看公證材料就簽字等辯解,明顯不符合常理。 所以,終審認為,根據證據高度蓋然性,本案相關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可以印證陳先生等人關于借用小劉名義買房的主張。 因訟爭房產僅是劉太太與小劉“代持”,而非其夫妻共同財產,劉二姐代理小劉出售給劉大姐,并非損害劉太太利益,因此,劉太太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律師提醒 借名買房“三大風險”!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三大風險:第一,一旦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法院查明屬于以借名買房的方式來規避國家政策的,一般不會判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第二,如果登記產權人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申請保全,房屋可能作為登記人的財產被法院拍賣。最后,如果登記產權人將房屋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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