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狀告前夫要分賣房錢 他少分房產能追回來嗎 女方發現男方離婚時隱藏財產…… 東南網10月1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 思法/文陶小莫/漫畫)離婚后,才發現分財產時自己“吃虧了”,少分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還能再起訴追回來嗎? 近日,導報記者從廈門各區法院了解到,最近這樣的官司還不少。其中,有的是因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財產,離婚后被對方發現,結果引發官司;有的則是因“假離婚”沒約定財產歸誰,不料事后弄假成真,才起訴要求重新分財產。 法官說,離婚后起訴要求重新分財產的情況很多,不同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確實是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財產;如果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應在分割時根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判決隱瞞財產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案例 她狀告前夫 要分賣房錢 離婚之后,二婚妻子又狀告男方,認為男方與前妻之女的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也要分二婚妻子一份。近日,湖里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離婚后又要求分財產的官司。 劉先生與孫女士是二婚。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劉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小菲(化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處房產,并通過父親劉先生的銀行賬戶向親朋好友借款,轉賬支付購房款項。 再婚12年后,這段婚姻又以失敗收場。2014年11月,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 最近,在離婚三年之后,孫女士又將劉先生告上法庭,她起訴要求分割劉先生及劉先生與前妻之女小菲出售湖里區一處房產的款項。 孫女士起訴認為,這套訟爭房產是劉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因此,這筆售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也應該拿出來分割。 劉先生答辯說,孫女士所說的房產始終登記在小菲個人名下,他不過是代為辦理各相關手續而已,購買房產時劉先生也沒有提供資金。據介紹,當時小菲已參加工作,有穩定收入,想投資廈門房產,但是小菲身在外地,劉先生便幫忙物色房子。 劉先生還說,買這套房子并沒有動用他與孫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孫女士要求分割售房款的訴求缺乏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不算共同財產,不能拿來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證人證詞及相關轉賬記錄,盡管相關款項是通過劉先生來收支的,但他僅僅是代為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并沒有提供資金。小菲的工資水平明顯超過每月還貸的金額,具有穩定的支付能力。且房產出售后,所得的款項是直接轉入小菲和其他代理人的賬戶中,和劉先生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往來,無證據證明劉先生實際支配該筆款項。 因此,法院認為,訟爭房產不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應歸小菲個人所有。所以,湖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孫女士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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