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 收房后,原房主的父親阻攔買方入住。原房主則稱已完成交接手續,糾紛與自己無關。在此情形下,買方能否向賣方主張繼續交房和賠償? 近日,集美法院發布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7年3月,張某向何某購買了集美區某房產,成交總價為340萬元。同年7月6日,房屋產權過戶至張某名下。 2017年7月10日晚上,張某與何某、中介一同前往交接房產。何某將該房產的一套鑰匙交給張某,并將事先寫好的交房協議讓張某簽字。何某離開之后,何某的父親就搬進該房產并稱其住在里面。隔日,張某前來換新鎖,遭到何某父親的阻攔。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作為賣方,騰空房產并交付給張某居住使用是其基本義務,何某應及時告知自己的父親并安排其從訟爭房產中搬出。且根據訟爭合同的約定,若發生與何某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何某負責清理,故應認定何某并未完全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一審判決何某將房屋交付給張某,并按合同約定的1700元/日標準,支付約定交房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止的違約金。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何某應誠信和全面履行合同,交付給張某權屬清晰沒有爭議的房屋。但本案張某剛拿到鑰匙簽署完交房協議,就被何某的父親阻攔進入房屋和換鎖。何某對此還認為其父親的阻攔與自己無關,何某不僅違反《合同法》關于誠信和全面履約的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故不能認定其交房義務已經完成,應當承擔繼續交房的違約責任。何某不誠信和不全面履行合同,給張某帶來支付著銀行按揭貸款還不能入住房屋、在外租房、引發爭執和訴訟等問題,造成耗時間、耗精力、耗金錢的困擾。關于按1700元/日標準計算違約金,每月可達5萬余元的逾期交房違約條款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何某需為自己不誠信和不全面履約行為付出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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