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萬購房款涉案房子還屬于他嗎? 法院二審支持賣方解除合同 海西晨報訊 (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邱碧蓉 海民)呂某買了廈禾路一處房產,過戶前卻身陷一起開設賭場案,并被列為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支付的房款被公安機關扣押,業主也另覓買家。這房還歸不歸呂某?近日,廈門法院二審作出了判決。 124萬元房款竟涉賭場案 2012年12月,呂某與阿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阿軍以總價124萬元的價格將廈禾路一處房產出售給呂某,定金24萬元。該合同補充協議中稱,阿軍在2013年3月1日收到100萬余款時,將房屋權屬全權委托公證給呂某指定人員并將相應公證書交付給呂某。而呂某保證在2013年10月1日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呂某向阿軍支付全部房款,阿軍也如約做了公證。 然而,事情有了變化。2013年5月,外地公安在偵辦一起開設賭場案中查到呂某。作為主要犯罪嫌疑人,呂某支付給阿軍的這筆錢引起了注意。后經查實,呂某的購房款屬于開設賭場案涉案資金。2014年1月,阿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103萬元購房涉案資金交給外地公安進行扣押,房屋被解除查封,阿軍也拿回房產證等房屋產權資料。 到手的房子還屬于他嗎? 到手的房子沒了,支付的房款最終被公安機關扣押,已被列為上網逃犯的呂某委托律師起訴阿軍,要求阿軍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阿軍反訴,解除雙方合同,呂某承擔違約責任。 經審理,海滄法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但在訟爭房屋過戶之前,呂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以追繳涉案資金為由扣押其支付的購房款中的103萬元款項。海滄法院認為,阿軍為配合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工作,將涉案資金交由公安機關扣押,并無過錯。呂某主張購房資金合法應積極面對,主動到案說明。但呂某一直沒有現身。 海滄法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實際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法院支持阿軍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駁回呂某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 至于呂某是否構成違約,海滄法院則認為,呂某已支付全部房款,但由于其至今尚未到案,對其是否構成犯罪、支付的購房款是否為贓款尚無最終定性,亦不能認定其構成違約。 之后,呂某提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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