殃及無辜 兒子賣房父親不搬走 買家上法院討回公道 法院:原房主未完成交付義務,須交房并支付違約金 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陳軍 通訊員 集法宣)花340萬元買房準備入住,小智(化名)收到鑰匙后一打開門,卻發現原房主的父親依然住在房內拒不搬離。小智和原房主交涉時,對方卻說房屋已交接完成,之后的所有糾紛與其無關。小智為此訴諸法院。集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原房主應將房屋交付給小智,并按合同約定的每日1700元標準支付相應違約金。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近日,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 案發 付款過戶進展順利 交接后發現房屋被占住 2017年,小智向原房主小海(化名)購買了其位于集美區的一處房產,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成交總價為340萬元。雙方還約定,原房主小海應于全部購房款到位2天內,將房產交付給小智使用,否則應按成交總價的0.05%,即每日1700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若后續發生與小海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都由小海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年7月,小智將購房款340萬元全額付清,房屋產權也順利過戶至他的名下。幾天后,小海將該房產的一套鑰匙交給了小智。小智一打開房門,就愣住了:原來由于對小海出售房產的決定不滿,小海的父親老何(化名)幾日前便占住了該房產。第二天,小智要給房屋換新鎖,也遭到老何的激烈阻攔。隨后,老何一直住著不肯搬離。小智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 賣方有義務騰空房產 違約須承擔相應責任 法庭上,原告小智認為,他已按照約定將購房款全額付清,但小海的父親阻攔不讓其入住,多次溝通無果后,他只能另行租房居住。小智提出訴請,要求小海將房屋交付給他,并支付相應違約金和租金損失。 被告小海辯稱,雙方已全部履行本案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尚未交付的事實。原告入住遭到案外人阻攔與其無關,被告并未實施阻礙原告使用房屋的行為,不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小海作為賣方,騰空房產并交付給買方居住使用是其基本義務。小海應及時將情況告知父親老何,并安排其從訟爭房產中搬出。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約定,被告還應當按照每日1700元的標準,支付相應違約金。同時,因部分違約金已足以彌補原告的租金損失,故對租金損失訴求依法予以駁回。 之后,被告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一審原判,該判決已正式生效。 法官說法 履行義務應“誠實” 承辦本案的法官稱,《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本案中,被告小海并未交付給原告權屬清晰、沒有爭議的房屋,造成買方小智支付著銀行按揭貸款還不能入住房屋,只得在外租房,并引發爭執和訴訟等問題。因此,法院不能認定其交房義務已經完成,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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