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生態環境,要“罰”也要“賠” 江蘇省一物流公司的司機老王估計怎么也料不到,自己一個“抄近路”的行為,竟然“造就”了福建省首例以政府為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導致公司不僅受到約19.2萬元的行政處罰,還要支付75萬元的生態損害賠償款。 2017年3月31日,老王為抄近路,駕駛運載變壓器油的大貨車,違規闖入同安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結果途中翻車,約3噸變壓器油泄漏,流入附近魚塘。事故發生后,他沒有依法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導致魚塘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并威脅到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安全。同安區政府迅速采取應急措施,由此產生大量費用,加上塘魚死亡的損失,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十萬元。 當年11月,同安環保分局對該公司作出約19.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代表政府與公司舉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因磋商不成,同安環保分局向同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就損害事實、責任承擔和賠償數額等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3月27日,同安區人民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調解書,該公司同日支付了全額賠償款75萬元。 類似這樣,損害生態環境,要“罰”也要“賠”,正是廈門市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精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實踐。 2016年,我省出臺《關于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實施意見》,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2017年初,廈門市以同安區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試點單區域,積極構建“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體系。 據介紹,此次方案明確了應當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五大類情形,分別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一旦當事人存在上述情況,賠償義務人就會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包括損害評估和修復評估)等合理費用。 “誰污染 誰買單”,倒逼環保責任 在2012年11月自家豬舍已被列入禁養區后,同安五顯鎮的生豬養殖戶葉某仍繼續大規模養豬至2016年11月才清退。其間,養豬場豬尿及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周邊農用地,豬糞隨意堆放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病死豬隨意丟棄未進行無害化處理,導致周圍一年四季臭氣熏天,蚊蟲肆虐,令人難以忍受。事情引起了省環保志愿者協會的關注。 養豬場已完成生豬清退,但造成的污染該由誰來買單?針對葉某污染環境的行為,同安環保分局咨詢了司法機構,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對該養豬場進行初步環境損害鑒定,并且經過與專家、律師多次了解溝通,認為葉某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符合環境保護生態公益訴訟啟動條件。在同安區政府的支持下,省環保志愿者協會提起公益民事訴訟。 2017年10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生態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最終葉某不僅要支付91.75萬元賠償款,還要承擔損失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 “誰污染誰買單,誰破壞誰治理!只有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到實處,才能保障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廈門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處長邵火爐說,以前出現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往往是一罰了事,一判了之,恢復生態環境基本是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買單,不僅與環境污染“誰污染、誰買單”的原則相違背,也使得一些企業在環境污染問題上有恃無恐。在他看來,落實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損害責任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倒逼各方落實環保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臺的方案,不僅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還形成了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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