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有價,生態損害要“罰”也要“賠”
廈門全市今年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守護好廈門的青山綠水是每個市民的責任。圖為近年來廈門的小流域整治取得了很大成效,翔安蓮溪流域沿岸風景如畫。記者 施辰靜 攝
東南網7月16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林澤貴)7月1日,廈門市正式印發《廈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根據方案,廈門全市今年起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力爭到2020年在全市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2017年以同安區為主要探索試點區域,到此次逐步確立并在全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廈門積極探索、突出體制機制創新,逐步念緊生態保護“緊箍咒”,為高顏值的生態花園之城筑起一道堅實的屏障。
損害生態環境,要“罰”也要“賠”
江蘇省一物流公司的司機老王估計怎么也料不到,自己一個“抄近路”的行為,竟然“造就”了福建省首例以政府為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導致公司不僅受到約19.2萬元的行政處罰,還要支付75萬元的生態損害賠償款。
2017年3月31日,老王為抄近路,駕駛運載變壓器油的大貨車,違規闖入同安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結果途中翻車,約3噸變壓器油泄漏,流入附近魚塘。事故發生后,他沒有依法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導致魚塘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并威脅到汀溪水庫飲用水源安全。同安區政府迅速采取應急措施,由此產生大量費用,加上塘魚死亡的損失,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十萬元。
當年11月,同安環保分局對該公司作出約19.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代表政府與公司舉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因磋商不成,同安環保分局向同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就損害事實、責任承擔和賠償數額等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3月27日,同安區人民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民事調解書,該公司同日支付了全額賠償款75萬元。
類似這樣,損害生態環境,要“罰”也要“賠”,正是廈門市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精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實踐。
2016年,我省出臺《關于有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實施意見》,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2017年初,廈門市以同安區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試點單區域,積極構建“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體系。
據介紹,此次方案明確了應當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五大類情形,分別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發生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一旦當事人存在上述情況,賠償義務人就會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包括損害評估和修復評估)等合理費用。
“誰污染 誰買單”,倒逼環保責任
在2012年11月自家豬舍已被列入禁養區后,同安五顯鎮的生豬養殖戶葉某仍繼續大規模養豬至2016年11月才清退。其間,養豬場豬尿及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周邊農用地,豬糞隨意堆放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病死豬隨意丟棄未進行無害化處理,導致周圍一年四季臭氣熏天,蚊蟲肆虐,令人難以忍受。事情引起了省環保志愿者協會的關注。
養豬場已完成生豬清退,但造成的污染該由誰來買單?針對葉某污染環境的行為,同安環保分局咨詢了司法機構,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對該養豬場進行初步環境損害鑒定,并且經過與專家、律師多次了解溝通,認為葉某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符合環境保護生態公益訴訟啟動條件。在同安區政府的支持下,省環保志愿者協會提起公益民事訴訟。
2017年10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生態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最終葉某不僅要支付91.75萬元賠償款,還要承擔損失鑒定費、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
“誰污染誰買單,誰破壞誰治理!只有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到實處,才能保障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廈門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處長邵火爐說,以前出現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往往是一罰了事,一判了之,恢復生態環境基本是政府用納稅人的錢來買單,不僅與環境污染“誰污染、誰買單”的原則相違背,也使得一些企業在環境污染問題上有恃無恐。在他看來,落實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損害責任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倒逼各方落實環保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臺的方案,不僅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還形成了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
以“賠”促“修”,守護青山綠水
兩起案件的背后,正是廈門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保護青山綠水的縮影。2018年,廈門更是在同安法院成立生態環境審判庭,六區涉生態案件統一管轄,為綠水青山扎緊司法“籬笆”,有效提升了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不僅如此,通過健全生態損害賠償、修復機制,生態環境審判庭僅去年就審結涉生態案件400多件,追索無害化處理費用10余萬元,收取破壞生態刑事罰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近200萬元,實現補植復綠面積超過150畝。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最關鍵的還是在于制度的落實,做到應賠盡賠。”邵火爐說,損害生態應賠盡賠,以“賠”促“修”,為守護廈門的青山綠水、碧海藍天提供有力保障。
據介紹,《方案》要求切實強化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還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此外,還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扛起生態環保的政治責任,加強生態環境損害監測預警,加大環保網格化監管力度,及時化解可能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損害的潛在風險,從源頭減少生態環境損害事件。
不過,經常關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同安環保人士葉美利認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廈門還需要做好政策落實配套服務,確保好制度不折不扣落到實處,“比如賠償如何定價、賠償耍賴怎么辦、‘天價’賠償企業承受不起怎么處理等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細化”。此外,如何實現違法必究也是一個關鍵,如果生態損害、破壞行為不能得到及時發現、查處,那么懲罰舉措即便再嚴苛也于事無補。
“無論是處罰,還是賠償,都是事后的補救措施。”在她看來,生態環境破壞易、修復難,從源頭上守好生態環境,還需做好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群眾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切實形成生態為先的行動自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