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發布2021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2022-03-14 20:19:25? ? 來源: 東南網 責任編輯: 劉學佳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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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 案例一:旅游購物店商業賄賂案 2021年4月23日,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線索通報函》,告知住所位于廈門市思明區環島南路6699之1號展廳內的廈門某公司存在給予旅行社傭金的行為。經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確認,該公司支付給廈門某旅行社傭金374元(此款為2020年9月16日購物金額為550元的蠶絲被的傭金)。 經執法人員調查了解,該公司為推廣公司業務以獲取更多利潤,與廈門某旅行社達成口頭協議,讓其帶團導游帶領旅游團游客到該公司消費,該公司銷售員按消費金額的68%支付傭金給導游,該傭金沒有記入公司賬冊,由現場銷售員以現金直接支付。游客購物550元,扣除傭金和成本,虧損50元。經查,廈門某旅行社錄入“全國旅游監管平臺”的電子行程單,沒有體現與該公司或者相關購物點有關的行程。 廈門某公司支付傭金給廈門某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案例二:違法醫美廣告欺詐消費者案 廈門市某整形門診部通過微信介紹、發放宣傳冊、返現激勵等方式,向消費者楊某推薦介紹了“脂肪干細胞孵化技術”,楊某最終選擇消費4萬余元進行該“脂肪干細胞孵化技術”醫療美容手術。 術后楊某感覺效果不佳,經查詢后了解到,該門診部宣傳的技術是限制類醫療技術,需經備案方能實施;加之楊某在手術告知和記錄上看到的手術名稱“自體脂肪SVF填充術”等也與宣傳的醫療技術不同,認為該門診部構成消費欺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經思明法院和廈門中院兩級法院審理,認定該門診部存在欺詐行為,支持消費者退還手術費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電動車電池自燃致消費者人身傷害案 2021年5月22日,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線索,有消費者從位于廈門市湖里區長樂路的廈門市某電動車維修店購買的電池發生自燃爆炸,導致消費者受傷、電動車停放的停車場部分墻面和消防設備被燒毀,消費者要求維修店予以賠償。 經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消費者趙某于2020年10月從該電動車維修店購買一臺臺鈴牌電動自行車,價格3000元/輛;2020年11月,消費者趙某又從該電動車維修店購買另一組鋰電池及充電器,價格3500元,趙某用原裝電池置換后實際支付差價2500元。 2021年5月20日,趙某將上述臺鈴牌電動車停放在廈門市某停車場內充電時鋰電池發生爆炸自燃,趙某手臂被燒傷。經核實,鋰電池系電動車維修店向鋰電池生產廠商東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購進時未向該公司索取產品檢驗檢測合格報告。事后,電動車維修店聯系鋰電池生產廠商參與本案調解。經多次協商,鋰電池生產廠商、電動車維修店與趙某、某停車場物業服務公司達成賠償趙某電動車及電池費用、治療費、誤工費7725元以及賠償停車場物業服務公司20000元的協議,賠償款已經支付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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