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下月起買二手房稅費要多繳 "陰陽合同"將終結
相關報道: 下月起廈門二手房買賣征稅施行新規 按評估價值征稅 廈門網-廈門商報訊(記者 李婷 通訊員 徐于平 張標敏)近日,市地稅局正式發布公告,為了加強廈門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對全市范圍內各類型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全面實行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交易計稅價格征繳稅費,同時停止執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廈門房地產三級市場基準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 據悉,《公告》適用全市范圍內各類型二手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業、寫字樓、車庫、工業廠房、農村民宅等類型的二手房買賣、繼承、贈與、交換、抵債、析產等。 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二手房交易計稅依據有三種確定辦法,一是按合同交易價確定。交易雙方(以下統稱納稅人)申報的合同交易價大于等于計稅評估價值的,以合同交易價作為計稅依據,其中計稅評估價值=評估價值×(1-下浮比例)。二是按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并愿意接受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稅收核定的,以計稅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三是按復核價值確定。對于申報合同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又不接受稅務機關以計稅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且提出復核申請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開展復核,并以復核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如購買二手房的市民對于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時,該如何提出復核呢? 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對于申報的合同簽訂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的,首先市民應到稅務機關駐征點確認《廈門市存量房交易計稅評估結果告知書》。而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稅務機關復核后以復核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費。 如果對經復核確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仍然有異議的市民,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費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地稅局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市民,應當保證所申報的二手房交易涉稅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如有虛假內容或不實陳述,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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