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下月起買二手房稅費要多繳 "陰陽合同"將終結
●廈門全市二手房交易,將按計稅評估價值計算稅費 ●計稅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格,“陰陽合同”將終結 東南網-海峽導報6月29日訊(記者 香卉輝 通訊員 徐于平 張標敏/文 張向陽/圖)下個月開始,廈門全市范圍內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幾乎都要多繳稅了,因為交易的計稅依據將不再是三級市場政府指導價,而是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生成的計稅評估價值。 參照在海滄的試點情況看,交易稅費總體比過去提高了8%-10%。 廈門二手房交易將叫停“陰陽合同” 據了解,目前二手房交易常常使用的是“陰陽”合同,往往以政府規定的最低指導價進行房產交易和申報應繳稅費,以達到逃稅避稅的目的。政府的最低指導價是按照一個片區或一個區域來確定的,它與市場價格差距很大。 比如,思明區蓮坂附近的政府指導價約8000元/平方米,但這一地段實際交易價格卻已達到了18000元/平方米左右,簽訂“陰陽合同”就可以逃避大筆的稅款。 下個月開始,這樣的“好事”就要全部被叫停了,地稅評估價將取代遠低于市場價的政府指導價,成為交易計稅依據。 輸入二手房信息就出計稅評估價值 計稅評估價值將由市地稅局存量房交易計稅評估軟件自動生成。導報記者了解到,這一系統費時8個月完成,已經通過專家驗收,將在7月1日投入使用。 新系統涵蓋了廈門所有的二手房,只要輸入二手房門牌號、樓層、朝向、景觀、裝修、區域等信息,系統會自動生成計稅評估價值,以此作為確定計稅依據的主要參考。 需要說明的是,評估軟件生成的計稅評估價值不會以評估報告的形式出具給納稅人,而且也無法提供查詢,而只是作為稅務機關判斷合同簽訂交易價是否偏低以及確定計稅依據的主要參考。 根據市地稅局公告顯示,計稅評估價值=評估價值×(1-下浮比例),下浮具體比例由市地稅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文件確定。 計稅依據分三種 將高于政府指導價 評估系統生成計稅評估價值以后,地稅部門的計稅依據將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按合同交易價確定。交易雙方申報的合同交易價大于等于計稅評估價值的,以合同交易價作為計稅依據。 第二種,按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且無正當理由的,并愿意接受稅務機關根據規定進行稅收核定的,以該計稅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第三種,按復核價值確定。對納稅人申報的合同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又不接受稅務機關以計稅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且提出復核申請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開展復核,并以復核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據介紹,這個計稅評估價值會高于政府指導價,而低于實際市場價格。目前雖然還不清楚具體的幅度,但此前海滄試點時,交易稅比過去提高了8%-10%。 相關新聞 7月以后市民該怎樣購買二手房 新的計稅方法施行后,市民購買二手房仍沿用現有模式,即由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統一收件,經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政策規定確定應納稅費后,由權籍登記中心在繳清稅費后發放土地房屋權證。在納稅人對計稅評估價值沒有異議并按時繳清稅費的情況下,工作時限與權籍登記中心原對外承諾時限一致。 但市民在進行二手房交易時需要做兩件事情:一是網簽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應按照房產類型選擇填報《廈門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凡涉及二手房交易稅收減免的,還應當同時填報《存量房交易稅收減免申請核批表》。 二是在辦理二手房交易申報時,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涉稅資料。 特別提醒 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可申請復核 很多市民比較關心,如果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要怎么辦? 昨日,地稅部門也對此進行了解答。據介紹,如果納稅人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的話,應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稅務機關復核后以復核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費。 如果對復核結果仍然有異議,納稅人可以在繳納稅費和滯納金以后,或者在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二手房交易減免稅記得填報申請表 如何辦理二手房交易減免稅成了市民眼下最關心的實際問題。除了網簽時記得填報 《存量房交易稅收減免申請核批表》以外,個人涉及以下減免事由的,還應當按照權籍登記中心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并申請開具相關證明: (1)中國公民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2)個人對外銷售購買超過5年 (含5年)普通住房的;(3)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 單位轉讓二手房涉及減免稅或不征稅款的,也應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相關報道: 下月起廈門二手房買賣征稅施行新規 按評估價值征稅 廈門網-廈門商報訊(記者 李婷 通訊員 徐于平 張標敏)近日,市地稅局正式發布公告,為了加強廈門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對全市范圍內各類型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全面實行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交易計稅價格征繳稅費,同時停止執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廈門房地產三級市場基準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 據悉,《公告》適用全市范圍內各類型二手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業、寫字樓、車庫、工業廠房、農村民宅等類型的二手房買賣、繼承、贈與、交換、抵債、析產等。 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二手房交易計稅依據有三種確定辦法,一是按合同交易價確定。交易雙方(以下統稱納稅人)申報的合同交易價大于等于計稅評估價值的,以合同交易價作為計稅依據,其中計稅評估價值=評估價值×(1-下浮比例)。二是按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并愿意接受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稅收核定的,以計稅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三是按復核價值確定。對于申報合同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又不接受稅務機關以計稅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且提出復核申請的,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相關規定開展復核,并以復核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如購買二手房的市民對于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時,該如何提出復核呢? 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對于申報的合同簽訂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的,首先市民應到稅務機關駐征點確認《廈門市存量房交易計稅評估結果告知書》。而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稅務機關復核后以復核價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費。 如果對經復核確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仍然有異議的市民,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費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地稅局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市民,應當保證所申報的二手房交易涉稅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如有虛假內容或不實陳述,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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