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集美法院判決,沈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戶口遷出訴爭房屋。然而,判決生效后,沈某并未自覺履行,許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針對這種故意不遷的“戶口老賴”,法院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將其戶口強制遷出。 法官說法: 二手房買賣糾紛中,一些沒有經驗的買主,在購房時未與賣方書面約定遷戶協議并留下一部分“遷戶押金”,導致房產雖然過戶,但賣方戶口卻遲遲不肯遷走,對購房者落戶、小孩上學等帶來影響。另外一些買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雖考慮到了戶口問題,但并未對違約責任該如何承擔作出明確約定。 賣房不遷戶口 違約賠償三萬 賣主辯稱未成功掛靠,不同意支付賠償金,法院成功調解 2012年5月27日,李某與陳某、房產中介公司A公司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約定陳某將位于集美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給李某,成交價為57萬元,且陳某承諾于2012年8月30日前將落戶于房產內的原有戶口全部遷出,否則每逾期一日按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五為標準支付李某賠償金。 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約履行合同,但陳某并未按時將戶口遷出。各方協商不成,李某遂以陳某為被告,房產中介公司為第三人向集美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某將位于訟爭房產內的戶口全部遷出并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陳某辯稱協議約定若戶口遷出時未能掛靠派出所、居委會、街道辦,導致協議不能履行時,違約責任應由中介方承擔;陳某稱,他在簽訂合同之后也多次到居委會等處咨詢集體戶掛靠問題,均未能成功掛靠。陳某同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遷出戶口,不同意支付李某違約金。 房產中介公司則辯稱,協議中關于戶口未能遷出的約定條款與中介方無關,中介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調解: 最終各方自愿達成協議,陳某將戶口全部從訟爭房產內遷出并一次性補償李某3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房產交易過程中雙方約定了戶口遷移事項,屬于合同附隨義務,出賣人應當根據合同履行配合遷戶口的義務。根據《合同法》規定,二手房房產交易中,出賣人違約,未按時遷移戶口,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購買學區房或外地人買房時,應先向公安機關詳細咨詢戶口遷移、掛靠所需條件、流程,避免糾紛發生。 |
相關閱讀:
- [ 07-14]溫州樓市現8600元/平方米超低價 專家:還要跌
- [ 07-08]廈門二手房成交量縮水近半 業主降價賣傭金頻打折
- [ 07-02]廈門上半年二手房交易量減3成 下半年正是淘房好時節
- [ 07-02]廈門二手房交稅可“即來即辦” 手續精簡交稅可刷卡
- [ 06-24]龍巖巖城二手房交易低迷 市民觀望議價空間增大
- [ 06-18]廈門二手房納稅“零申報” 四中介補稅近十萬元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