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事務公示 海西晨報訊(記者 主父真真 張尚初 陳航飛 通訊員 思法 集法宣 翔法宣)物業和業主之間難免有各種各樣的糾紛,有的業主據此拒繳物業費,給物業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如果雙方能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問題,或許這些糾紛都能避免,更不用在法庭上唇槍舌劍。 人人都想安居樂業,但是一旦碰上物業糾紛,特別是訴至法院,就耗時耗力、讓人頭疼。記者調查發現,物業糾紛案件絕大多數是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業主享有哪些知情權?誰有權決定選用哪家物業公司?物業費的高低誰決定?以下幾個案例將為您提供借鑒。 物業費突漲價業主兩年不交 漲價已在物價局備案 業主被判繳納物業費 林先生住在臥龍曉城,從2011年11月直到2013年9月30日,他就沒有交過物業費。負責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將林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業費及公共維修金共4317元,滯納金3720元。 林先生說,從2012年5月1日起,小區的物業費突然從每平方米每月1元漲到了1.3元,他根本沒有收到通知。林先生還說,他拒交物業費,還因為物業管理不到位,樓上住戶的空調管道滴水損壞了他家的陽臺,物業公司卻一直不予處理。 經查明,2010年4月20日,廈門市物價局核定臥龍曉城小區小高層住宅(帶電梯)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元。2012年4月13日,又調整為每平方米每月1.3元。 法院判決: 經思明法院一審判決,林先生需向該物業公司繳交所欠的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3577元,房屋公共維修金739元,共計4316元。 法官說法: 《合同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負有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義務。本案中的物業收費標準已在廈門市物價局備案,業主應當依約,按照調收費標準繳納物業管管理服務費。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對林先生反映的樓上空調漏水問題進行了處理,服務存在一定瑕疵,對其提出的滯納金主張不予支持。 (主父真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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