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郭睿 通訊員 楊長平)銀行轉賬,不小心轉錯了人,近年不乏有人為這事打官司。思明區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不過官司有些蹊蹺。 原告黃女士說,她在2011年12月4日通過手機銀行轉賬時,不慎將34萬多元錯轉到張先生賬上,要求張先生返還這筆“不當得利”。其中有兩個疑點:第一,黃女士稱在2011年12月就轉錯了錢,但她當時卻沒有任何反應,而是在1年多后才向法院起訴;第二,通過手機銀行轉賬,必須準確地輸入收款人賬號和姓名,黃女士自稱錯轉,卻又能輸對姓名。 法院查明,這起事件中,還有作為第三方的劉先生。劉先生2010年向張先生借了50萬元,在2011年12月2日和3日還了15萬多元,而黃女士正是在一天之后,給張先生轉了錢——張先生說,這正是劉先生托黃女士代還給自己的錢。最終,法院認定黃女士轉給劉先生的錢是代劉先生償還借款,張先生并非“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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