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圖)“投資明駿實業,獲得高額回報!”憑借令人眼花繚亂的“投資項目”,江西明駿實業廈門分公司在廈門非法“吸金”上億元。 昨日,思明法院對外披露了這一巨額非法吸金案,該公司總經理李某之前也曾因害怕主動辭職,但他在逃離公司四年之后,最終還是被抓回廈門,并送上審判席。 一家公司 非法“吸金”億元 李某今年46歲,他原本是位老師,為發家致富,辭掉老師職務下海經商。在商海打拼多年后,李某入職江西明駿實業廈門分公司,因工作能力突出,李某很快被老板委以重任,被任命為廈門公司總經理。 擔任總經理職務后,李某漸漸了解到公司的一些幕后情況,原來,該公司實際是通過虛構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投資房地產賺錢。 據悉,公司的創辦人是賴某,他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老板”。賴某創辦公司后,先后招攬了被告人黃某、徐某和陳某等人,負責在廈門對外公開宣傳,以銷售養生保健品、房屋租賃、加盟專賣店等多種形式為幌子,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年利率14%-26%不等),向社會不特定的人員吸收巨額資金。 該公司所吸收的上億元資金主要用于償還客戶到期本金、利息,業務員工資、提成,還有總公司和各個分公司的日常經營所需。 經查,從2003年6月起至2009年7月31日,即李某擔任總經理期間,該公司共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2億多元。 老總害怕 主動提出辭職 雖然賴老板給出的待遇很優厚,但是李某在為公司工作九年之后,還是萌生了退意。他覺得,這種不合法的經營,風險太大,因此決定辭職離開廈門。 于是,2009年7月31日,李某辭職后,就舉家遷至成都老家。但是,他沒有想到,辭職之后,仍然難逃法網。 原來,李某辭職幾個月后,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發,老板賴某和高管黃某等人先后落網。 案發后,投資人才知道,這些令人眼花繚亂的投資項目多數是“空中樓閣”,而明駿實業的“老板”也并非真正的實業家,其中有的人甚至還有犯罪記錄,如被告人黃某,他在非法吸金之前,就曾因犯搶劫罪獲刑十二年。 李某落網前,賴某等人已經分別獲刑。而李某在逃亡四年之后,最終于去年年底在四川被警方抓獲,隨后,他也被送上了思明區法院的審判席。 四年之后 老總難逃法網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江西明駿實業廈門分公司違反國家融資管理法律規定,在廈門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億多元,數額巨大,嚴重擾亂金融秩序。 而李某在被告單位實施上述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官還說,李某也是“主犯”。因為,他擔任廈門分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并從公司各業務員吸收的資金中抽取業務提成,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不過,考慮到李某負責經營管理公司期間所非法吸收的資金,在案發前絕大部分均已償還,因此,法院最終對他酌情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非法“吸金”? 法官說,根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具體包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不過,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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