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璐 通訊員思思)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公司若繼續用工,一旦員工離職,公司可是要支付相應賠償的。 阿生2010年與一家電腦公司簽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屢次要求阿生續簽,阿生卻要求工資需增加到4000元/月。公司不同意增加工資,阿生仍繼續在公司上班,但始終不簽合同。2013年4月初,公司將蓋好公章的勞動合同快遞寄送給阿生,但該快遞于一周后被退回。2個月后,阿生辭職。 2013年8月底,阿生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9750元、2013年3月份加班工資471.76元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000元。阿生得到了支持。 但公司認為,阿生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責任在于阿生本人,因此起訴至法院。 海滄法院調查發現,公司稱曾向阿生郵寄合同,但舉證不足,而且阿生不簽勞動合同,按照法律公司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最終,海滄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587.38元以及部分未付加班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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