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從 明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行人闖紅燈將被處罰100元;機動車違法行駛、違法停車的處罰金額不僅會加大,而且從第三次違章起還將處以兩倍罰款!
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李本年接受了廈門日報記者獨家專訪,對《規定》修改稿進行詳細解讀。
闖紅燈將被罰100元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不只是機動車,行人也要參與。對此,新規規定,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百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二)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發送物品的;
(三)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違章處罰力度提高三次以上罰款加倍
違停行為:
在道路上違規停車的,處罰幅度有了較大提高: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處以200元罰款,而原來只有100元,提高了一倍。
此外:
在允許臨時停車的道路上停放車輛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車站、網狀線區域停車的,處以四百元罰款;
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時段停車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在橋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車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若一年內有此類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該項規定數額二倍的罰款。
舉個例子:如果駕車者一年內在成功大道上停車三次以上,從第三次起就要罰款2000元了。
其他違章行為:
對闖紅燈,逆向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進入應急專用車道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等嚴重違規行為,也作出了類似的嚴格規定,即 處以500元罰款,一年內有此類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該項規定數額二倍的罰款。
土方車超載 車輛所有人可罰5萬元
土方車超載行為屢禁不止,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規定》加大了對土方車違法超載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新規,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一百的,處以五百元罰款,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的,處以二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五萬元罰款。
從事非法經營性客運活動將被暫扣駕駛證
對從事非法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除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對有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要求限時出警 不按時到達要問責
新規還對限時出警作出了明確規定,交警接警后,5分鐘內必須出警,最遲島內15分鐘內、島外30分鐘應當到 達現場,不能按時到達的,就要規定問責。
同時,新規還要求交警應當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以及駕駛證期滿前三個月,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當事人。
發生交通事故應快速處理
如今,一個小小的刮擦就可能導致大面積的道路擁堵。因此,這次新增加了一條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的規定,即“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快速處理,立即恢復交通。車輛可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再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規定》還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據了解,本次修改的幅度較大,原有法規57條,其中33條進行了修正。而看到這里,許多市民一定會有疑問:“為什么要對這部法規進行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李本年解釋,修改的原因有三個:
首先,要與時俱進,根據新情況和實際需要,修改完善關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條款;
第二,提高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服務廣大駕駛員的要求,規范和改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對廣大駕駛員的服務水平;
第三,加大對各類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行為,特別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堅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高發、頻發態勢,改善我市交通秩序,營造良好居住和營商環境,促進美麗廈門建設。
大家趕緊對照下自己的行為,養成良好的行路、行車習慣,千萬別被罰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