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文 陶小莫/圖)老人借錢后因病去世,留下260萬元的巨額債務誰來償還?近日,死者王老漢的配偶和三個子女都被債主告上了法庭,債主們起訴要求他們一家人承擔連帶還債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王老漢的配偶和三個子女都得還款。據悉,王老漢是與大兒子小王一同向債主借錢的。
法官提醒說,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承擔債務。
老人去世 留下巨額債務
數年前,王老漢及其兒子小王因經商缺錢,多次向同村的趙先生借款。父子二人還出具了一張260萬元借條,并在借條上簽了名,按了手印。
然而,令借款人意外的是,王老漢簽借條一年后,突然患病去世。
王老漢與妻子王太太一共有三名子女,小王是老大,他還有一個弟弟、一個妹妹。這三個子女和王太太都是王老漢的繼承人。
王老漢去世后,借錢給王家父子的趙先生多次上門討債催款,但始終討不回錢。
拖了幾個月后,趙先生還是沒拿到錢。后來,他打聽到小王花錢換了一輛價值數十萬元的豪車,猜想小王應該有錢了,于是他又上門要債,但小王仍以各種借口推諉。
法院判決 全家一起還錢
無奈之下,趙先生只好將王太太及其三名子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償還260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借條上王老漢和小王父子都簽了名,應視為王老漢與小王共同承擔債務;其妻王太太也要對欠款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另外,繼承王老漢遺產的子女,也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所以,法院最終判決要求王太太和兒子小王償還趙先生260萬元借款及利息;而小王的弟弟、妹妹,則在繼承父親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現象調查
繼承人還債,七成執行難
據法院介紹,雖然法律規定,繼承人在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要承擔還債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繼承的遺產范圍不清且分割不明,討債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此類債務官司,七成以上,法院只能裁判“被告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支付或賠償原告”。這樣的判決,往往只能對債權人權利作宣誓性保護,等同于“假如繼承了遺產,就應當替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但實際上,哪些財產用于償還債務,因遺產范圍不明,具有不確定性,難以實際執行。
對此,法官建議,首先,應修訂完善我國的財產繼承法律制度,設置遺產管理人制度,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受到有效監督。其次,建立完善個人財產申報與不動產登記制度,使個人的財產范圍明晰化。
律師說法
父債,該不該子還?
對此,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龔曉洪律師說,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會導致債務的消滅,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與子女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不過,《繼承法》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法律沒有限制。
夫債,該不該妻還?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的個人債務,那么就無須為配偶債務“買單”。而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考慮兩個標準:一是要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要看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3.因日常的社會生活所必須支付的費用;4.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