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男子在夫妻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偷偷買了套房子,后來現任妻子支付了32萬取得該房產50%的產權。如今,前任妻子知情后提告討房產,男子最終未分得一點份額。
還未和前任離婚時,林志買了套房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妻子不知情,雙方未就此房產進行分割。10余年后,前妻意外發現了該房產的存在,前任與現任的“搶房大戰”拉開序幕。最后,前任、現任將房產瓜分,林志不享有任何份額。
糾紛
男子離婚前瞞妻買房
與前夫林志離婚10余年,陳香才意外發現,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林志還有另外一套房,兩人離婚時并未對此房進行分割。如今,這套房剛被拆遷,前夫和其現任妻子方梅樂享其成。
陳香和林志于1992年登記結婚,2002年8月,兩人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前2個月,林志購買了該房產。
一想起這事,陳香就有種被騙的感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找到前夫,要求分了這套房,可前夫和方梅并不同意。分房遭遇阻礙,陳香一紙訴狀將前夫及其現任妻子告上了法庭。
現狀
現任付32萬元取得產權
庭上,雙方就陳香提起訴訟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房產該不該分、怎么分等問題上提出了不同意見。
陳香提出,訟爭房屋購于兩人婚姻存續期間,雖當時登記在林志一人名下,但她也應該享有該房產份額。事后,林志未經其同意將訟爭房產的50%贈予方梅,贈予應該是無效的。“房子有一半是我的。”陳香說。
對此,林志未提出異議,但現任妻子方梅發話了。方梅認為,陳香和林志離婚時,已經協商解決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雙方并無爭議。另外,在此房屋問題上,方梅也付出了32萬余元,取得房屋產權合法有據且產權證上明文確認自己占有50%份額。方梅還提出,原告提起訴訟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提出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
男子不享有房產份額
思明法院認為,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經查實,訟爭房產確實購買于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兩人共同財產。原告主張其有50%份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離婚后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處分訟爭共有房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兩人離婚10多年,被告又兩次結婚,房產一直沒有分割。在被告現任妻子支付32萬余元房屋抵押貸款后,被告將房產50%登記在現任妻子名下,應該視為被告對自己所擁有房產份額的處分。現任妻子系善意取得50%份額,其合法權益也應當予以維護。
近日,思明法院判決,訟爭房產50%份額歸陳香所有,50%歸方梅所有,林志不享有房產份額,還應承擔案件受理費用近萬元。
離婚后可再申請分割
正如方梅所言,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再提起訴訟是有期限的。
思明法院法官曠潔玉介紹,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前者,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再次提起訴訟涉及兩種情形,一種是離婚協議中提及的財產,一種是離婚協議中未提及的財產。第一種情況中,針對離婚協議中已提及的財產,一方若有異議,可在一年內請求再次分割。而針對離婚協議中未提及的部分,一方若發現對方有侵權行為,也可申請再次分割,但法律規定,必須在當事人發現侵權之次日起兩年內。10年后請求分割得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此前雙方對這部分財產處于默認、擱置狀態,前妻并未認為侵權。
另外,曠法官提醒,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未明確各自份額的視為共有,不區分比例,任何一方都不得分出、轉讓自己的份額。S5A14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