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將廈門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全文在《廈門日報》和廈門人大網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廣泛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 自公布之日起至11月18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將書面意見寄至廈門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地址:湖濱北路61號,郵編:361012,電話:2891221,傳真:2893012)或發電子郵件至:zouwenyi@xmrd.gov.cn。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5年11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多規合一管理,優化城鄉空間布局,提升行政審批效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規定所稱多規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間戰略規劃為引領,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構建業務協同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的平臺,完善建設項目的生成與審批制度,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基本原則)多規合一管理實行規范統一、高效便民、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多規合一協調機構)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多規合一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多規合一協調機制。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以下稱多規合一協調機構)負責多規合一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多規合一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㈠具體組織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工作; ㈡協調開展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審查; ㈢組織開展制定多規合一管理相關工作制度、操作規范,并監督實施; ㈣組織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的運作; ㈤協調監督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㈥組織建立多規合一信用管理和監督考核機制并實施; ㈦指導區多規合一工作; 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多規合一協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審查以及建設項目生成等具體工作。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的統籌協調和審批過程的監督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部門按照規定負責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相關審批階段的牽頭單位職責。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環保、建設、交通、農業、水利、海洋漁業、林業、市政園林、港口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協同做好多規合一管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多規合一平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以下稱綜合平臺)。綜合平臺包括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平臺。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審批部門的業務審批平臺應當與綜合平臺對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空間戰略規劃 第七條(制定主體及法定地位)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發展戰略要求組織編制空間戰略規劃,圍繞突出本市特色,對城市發展目標、主體功能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作出空間布局和戰略部署。 空間戰略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八條(編制要求)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㈠構建以“山、海、城”相融為特點的“一島一帶多中心”的空間格局; ㈡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態控制線,保育五緣灣、萬石山、蔡尖尾山、馬鑾灣、杏林灣、美人山、同安灣、下潭尾、東坑灣、九溪等10大山海通廊; ㈢控制640平方公里城市開發邊界,城市開發建設不得突破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和規模。 第九條(編制程序)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㈠對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㈡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空間戰略規劃草案; ㈢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論證; ㈣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㈤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并通過公開的方式予以反饋說明; ㈥將空間戰略規劃草案報送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條(審批程序)經研究通過的空間戰略規劃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審議批準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批前管理)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經多規合一協調機構組織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或者依法上報審批。 第十二條(既有規劃的調整)本市已經編制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經批準公布的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空間戰略規劃進行修改;需要上報審批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一張圖”管理)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自審查通過或者依法上報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部門報送多規合一協調機構,納入綜合平臺。 第十四條(上報審批后的處理)經上報審批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將符合空間戰略規劃的規劃相應內容納入綜合平臺,并由市人民政府對其他內容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修改條件和程序)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空間戰略規劃評估機制,定期組織對空間戰略規劃的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空間戰略規劃: ㈠國家、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的; ㈡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㈢因國家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㈣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空間戰略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原程序編制和報批。 第十六條(監督考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市人民政府實施空間戰略規劃情況的報告,加強對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制定具體考核指標,對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空間戰略規劃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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