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將廈門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全文在《廈門日報》和廈門人大網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廣泛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
自公布之日起至11月18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將書面意見寄至廈門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地址:湖濱北路61號,郵編:361012,電話:2891221,傳真:2893012)或發電子郵件至:zouwenyi@xmrd.gov.cn。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5年11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多規合一管理,優化城鄉空間布局,提升行政審批效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規定所稱多規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間戰略規劃為引領,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構建業務協同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的平臺,完善建設項目的生成與審批制度,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基本原則)多規合一管理實行規范統一、高效便民、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多規合一協調機構)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多規合一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多規合一協調機制。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以下稱多規合一協調機構)負責多規合一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多規合一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㈠具體組織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工作;
㈡協調開展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審查;
㈢組織開展制定多規合一管理相關工作制度、操作規范,并監督實施;
㈣組織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的運作;
㈤協調監督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㈥組織建立多規合一信用管理和監督考核機制并實施;
㈦指導區多規合一工作;
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多規合一協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審查以及建設項目生成等具體工作。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的統籌協調和審批過程的監督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部門按照規定負責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相關審批階段的牽頭單位職責。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環保、建設、交通、農業、水利、海洋漁業、林業、市政園林、港口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協同做好多規合一管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多規合一平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以下稱綜合平臺)。綜合平臺包括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平臺。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審批部門的業務審批平臺應當與綜合平臺對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空間戰略規劃
第七條(制定主體及法定地位)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發展戰略要求組織編制空間戰略規劃,圍繞突出本市特色,對城市發展目標、主體功能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作出空間布局和戰略部署。
空間戰略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八條(編制要求)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㈠構建以“山、海、城”相融為特點的“一島一帶多中心”的空間格局;
㈡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態控制線,保育五緣灣、萬石山、蔡尖尾山、馬鑾灣、杏林灣、美人山、同安灣、下潭尾、東坑灣、九溪等10大山海通廊;
㈢控制640平方公里城市開發邊界,城市開發建設不得突破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和規模。
第九條(編制程序)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㈠對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㈡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空間戰略規劃草案;
㈢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論證;
㈣向社會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㈤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并通過公開的方式予以反饋說明;
㈥將空間戰略規劃草案報送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條(審批程序)經研究通過的空間戰略規劃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審議批準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涉及空間的規劃的批前管理)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經多規合一協調機構組織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或者依法上報審批。
第十二條(既有規劃的調整)本市已經編制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經批準公布的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空間戰略規劃進行修改;需要上報審批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一張圖”管理)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自審查通過或者依法上報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部門報送多規合一協調機構,納入綜合平臺。
第十四條(上報審批后的處理)經上報審批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將符合空間戰略規劃的規劃相應內容納入綜合平臺,并由市人民政府對其他內容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修改條件和程序)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空間戰略規劃評估機制,定期組織對空間戰略規劃的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空間戰略規劃:
㈠國家、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的;
㈡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㈢因國家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㈣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空間戰略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原程序編制和報批。
第十六條(監督考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市人民政府實施空間戰略規劃情況的報告,加強對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制定具體考核指標,對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空間戰略規劃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章 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第十七條(項目生成)多規合一協調機構應當依托綜合平臺,組織建立由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牽頭和其他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
建設項目生成階段應當明確項目投資、預選址、用地指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行業意見等事項。
建設項目生成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流程再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信息共享、并聯審批、注重監管的管理機制。
市、區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臺統一管理,依照本規定實現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再造。
第十九條(權力清單)審批部門應當編制審批權力清單,并將經審核的審批權力清單向社會公布。
未列入審批權力清單的事項不得審批。
第二十條(統一公布制度)按照審批流程優化、辦事環節銜接、申請信息共享、申請材料不重復的原則,統一公布建設項目分階段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并適時對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進行調整。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確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方案及工程規劃許可審查、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及備案等分階段的牽頭單位,組織牽頭單位制定公布前款規定的目錄并予以實施。
第二十一條(承諾制)推行建設項目審批承諾制度。審批部門結合審批權力清單編制審批承諾事項清單,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統一向社會公布。
審批承諾事項清單包括以下內容:
㈠審批事項調整為承諾事項的;
㈡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㈢其他需要承諾的事項。
屬于前款規定的承諾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相關中介組織(以下稱建設項目參與者)作出書面承諾后,不再進行相應審批或者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審批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參與者所承諾事項的實施情況采取隨機抽查及其他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并聯審批)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分階段統一收件、同時受理、并聯審批、同步出件的運行機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㈠建設項目參與者通過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者網上申報系統統一申報;
㈡審批部門對申請事項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審核、出具審批決定、存檔;
㈢審批部門作出決定后,交統一收件窗口送達或者網上直接送達,并同步將電子審批決定抄送至綜合平臺。紙質審批決定與相應的電子審批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設項目參與者應當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設項目參與者公開審批進度。
第二十三條(法的適用)依照本規定實施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條件、程序、時限,與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不一致,屬于本市審批權限范圍的,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責任清單)審批部門應當編制審批責任清單,并將經審核的責任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信用監管)多規合一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建立統一的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制度,對建設項目參與者實行信用監管。
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隨機抽查制度)實行建設項目隨機抽查制度。
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以及方式等,并將經審核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黑名單制度)實行建設項目參與者違法名單制度。
建設項目參與者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違法名單,納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統,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㈠提供虛假材料的;
㈡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諾事項的;
㈢所承諾的事項未通過隨機抽查的;
㈣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對列入違法名單的建設項目參與者,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相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制定并公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予以行政處罰;并按規定采取準入限制、資格限定等信用監管措施。
建設項目參與者屬于國家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多規合一協調機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涉及空間的規劃的組織編制部門、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效能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㈠未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經多規合一協調機構組織審查的;
㈡未按規定對涉及空間的規劃進行審查的;
㈢未經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間戰略規劃的;
㈣未建立與綜合平臺的數據交換,經多規合一協調機構督促,仍未在規定時限內建立的;
㈤未按規定將規劃報送多規合一協調機構納入綜合平臺的;
㈥未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臺統一管理的;
㈦未按規定編制審批權力清單、審批承諾事項清單、審批責任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
㈧違法設定審批事項、調整審批流程的;
㈨未按照規定的審查事項、條件、程序、時限實施審批的;
㈩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有關自貿試驗區的特別規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建設項目生成及審批采取簡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圍內實施,并適時向全市推廣。實施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清單及相應的條件、時限等,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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