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漫畫)夫妻離婚了,共同承租的廉租房該歸誰使用?近日,思明區一對夫妻為此鬧上法庭。 據女方起訴,前夫不但獨占廉租房,還拒付撫養費,離婚之后,她獨自帶著兩歲的女兒,因收入微薄,連房子都租不起。 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開庭審理了這起前妻狀告前夫,追討撫養費和“居住權”的官司。 離婚幾年 僅付2000元撫養費 章女士和王先生都已年過三十,他們是兩年前協議離婚的,當時,他們的女兒才兩歲多。離婚時,雙方約定:女兒跟著媽媽,父親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 但是離婚后第一個月,王先生就沒有履行協議。章女士說,他有時候給1000元,有時候給三五百元,前前后后加起來也只付了2000元左右。 王先生辯稱,他目前處于失業狀態,靠父母資助生活,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他希望法官能考慮他的實際情況,允許他減少每月支付的撫養費金額。 對此,家事法庭認為,雙方離婚時的協議合法有效,王先生既沒有提交付款的憑證,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目前的收入情況,因此,仍應履行協議。 所以法院判決要求他支付拖欠的4萬元撫養費,另外,今后每月仍應按時支付2000元撫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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