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責 交警認定揪出施工單位 事故發生后,去年5月份,海滄交警大隊作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認定后,小曾的父母對該認定書不服,申請復核。 于是,2015年8月14日,海滄交警大隊根據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復核結論,重新作出認定,認定小曾無證駕車逆向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阿林駕車未注意觀察前方路況,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施工單位在交叉口進行施工作業時,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標志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 近日,小曾的父母將阿林和施工單位都告上了法庭。小曾父母起訴稱,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標志,引導不清,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施工單位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父母還說,本次事故造成小曾死亡,給父母帶來重大精神傷害,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為此,小曾父母要求,被告施工單位承擔70%賠償責任,支付87萬多元賠償金,與小曾相撞的駕駛員阿林要承擔15%責任。 焦點 三方對簿公堂誰來擔責? 法庭上,施工單位答辯說,小曾逆向行駛引發事故,這起事故與施工單位設置標志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施工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還說,小曾沒有取得駕駛證,對交通安全法規及警示標志的含義不了解,對施工現場設置的標志的內容也是不懂的,顯然事故發生與設置的標志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不過,針對施工單位的說法,小曾的父母反駁說,小曾按道行駛,在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是因為施工時標識不清,才導致小曾逆行。 而被告阿林答辯說,小曾在雨天無證駕車逆向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小曾自身應承擔不低于80%的責任,阿林承擔責任的比例不應超過10%。 訴訟期間,阿林也提出反訴,稱自己因這起事故導致十級傷殘,小曾的父母應該在小曾的遺產范圍內針對阿林的損失賠償19萬多元,被告施工單位應賠償9000多元。“我也受傷了,原告也應賠償我的損失!”阿林還說,如果認定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他要承擔的賠償數額應與小曾要承擔的賠償數額相抵扣。 法官說法 三方都有責任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阿林應賠償小曾17萬多元,小曾的父母應賠償阿林12萬多元,兩相抵扣后,阿林應當賠償給小曾父母4.8萬多元。另外,施工單位應當賠償給小曾父母17萬多元,賠償給阿林5000多元。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交警最終的認定,小曾無證駕車逆向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即60%的責任。阿林駕車未注意觀察前方路況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而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標志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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