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沒防護措施 害殘騎手賠11萬 導報訊(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因施工引發的傷害不少,近日,電動車騎手小吳也為此狀告施工單位,索賠37萬多元。小吳是在騎電動車路過施工地點時,因現場沒有采取防護措施,電動車撞上電力井蓋,導致他摔傷昏迷,造成十級傷殘。 事發當天傍晚,原告小吳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海滄區馬青路行駛,途中,他路過一施工地段時,車輛意外碰撞電力井蓋。撞擊之后,電動車頭沖入井中,小吳當場摔飛,受傷昏迷。 小吳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他身上多處骨折、韌帶斷裂,還有腹部挫傷和創傷性牙齒脫落。經鑒定,他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經查,事故發生時,事故地點正在進行工程施工。事發后,海滄交警大隊作出認定,認為施工單位未在施工作業地點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也沒有采取防護措施,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原告小吳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施工道路上行駛時,對前方情況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 近日,小吳將施工單位和發包單位都告上了法庭,索賠37萬多元。 開庭時,被告施工單位答辯說,原告小吳自己駕駛車輛沒有注意道路安全,應負事故次要責任,根據交警認定,小吳對自身責任需要承擔40%的責任。 發包單位答辯說,事故認定書已經明確排除了發包單位在事故中的責任。發包單位不違反法律規定,對原告的受傷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須賠償。 法官說法 施工單位擔責70%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施工單位應承擔70%責任,即賠償原告小吳各項經濟損失11萬多元。 法官分析說,依據海滄交警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施工單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所以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小吳負事故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 法官還說,本案當中,發包單位作為事故發生地施工工程的發包方,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其發包行為不存在過錯,因此發包單位無需承擔事故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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