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 雙方只是合同關系,彩禮之說不成立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婚約財產在性質上屬于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做出的一種贈與,但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有明確締結婚姻的意思。雙方相識至今三年,在此期間也共同生活過,倘若雙方真有結婚的意思,早應協商辦理了。因此,彩禮之說不成立。 李大爺需要人照顧其生活起居,陳女士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雙方先有了這樣的需求,才有了后來的同居。因此這不同于一般的同居關系財產糾紛,而是通過口頭的協商形成了合同關系。 鑒于雙方不再繼續共同生活,陳女士已部分履行了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合同終止履行,陳女士應當酌情返還部分費用。由于雙方并未約定具體期限,因此參照本市2012年、2013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收入標準33751元和42970元,扣除后,陳女士需返還的金額為31857.16元。 【法官提醒】 老來尋伴問題多 要小心法律風險 近年來,涉老的婚姻情感類糾紛增多,主要是因為財產分配和子女關系引發的。法官說,有的老人選擇登記結婚,而有的老人則選擇同居。后一種選擇的老人,通常覺得這樣能夠避免將來的繼承問題,不會給子女造成什么影響。不過這種選擇會有風險。如果是找一個相對年輕、能夠照顧自己的“老伴”,一旦發生傷害,很可能就要被照顧者自己來擔責。對于當保姆又當妻子的一方來說,風險更大,沒有任何職業保障,一旦感情不和或者對方離世,隨時可能會被以收回“彩禮”、“返還借款”、“不當得利”、“支付房屋占有費”等理由起訴。可能辛苦照顧了十多年,給對方養老送終,但是最后卻沒有權利繼承財產。 如果雙方都有需要或者有意,還是登記結婚為好。登記結為夫妻后,雙方關系平等,即使出現糾紛,對雙方也是公平的。如果雙方經濟實力懸殊,對婚后有所顧慮的話,不妨協商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就各自財產的歸屬和分配簽訂一份明確的協議。這樣可以很大程度減少子女對老人財產使用的懷疑和不滿,緩和家庭矛盾,也為日后可能的糾紛設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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