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彭菲漫畫/小牛)外出旅游、健身鍛煉,如今老年人的退休生活越來越精彩。不過出門在外,消費享受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些糾紛,協商不成,有些老年人選擇打官司維權。“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快到了,本報特別選取3個小案例,以案說法,提醒老年人正確維權。 【案例1】 日本購買8000元行李箱 托運回來“面目全非” 去年2月份,年近六十的鄭女士到日本旅游,花了8000多元買了一個旅行箱。乘飛機返回廈門后,她卻心疼地發現,托運的行李箱竟“面目全非”:鎖扣壞了,箱體側面凹陷,還有很多劃痕。她馬上找航空公司協商如何解決。據鄭女士的說法,當時工作人員答應她,只要購物小票在,就可以照價賠償。 然而,21天后,航空公司答復,只能補償2000元。堅持要求全額賠償的鄭女士撥打12315,工商部門組織調解,但雙方難以達成一致,鄭女士決定向法院起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航空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鄭女士托運時沒有購買保險或特殊說明,而且所提供的小票來自境外,只有日文,沒有公證和翻譯文本,此外,她也不能證明是在運輸途中造成的,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與民航及公司的相關規定不符。 【說法】 小票無中文翻譯不予采信 索賠8000元證據不足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鄭女士托運了行李箱,與航空公司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有義務按時、安全地將其托運的行李送達目的地。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確實在運輸過程中致使行李箱損壞,給鄭女士造成了財產損失,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鄭女士主張的賠償數額,法院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她出具的購物小票未附相應的中文翻譯,對此書證法院不予采納,而且購買時間與事發時間相距兩個月,因此,鄭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損失數額即為行李箱購買的價格。最終,法院酌定航空公司應賠償損失3000元。 【案例2】 游客走廊滑倒摔傷腳踝 回去后又查出頭部受傷 2014年3月底,年近六十的徐女士從深圳來到廈門旅游,住進了鼓浪嶼上的某酒店。還沒來得及玩,意外就發生了。第二天上午7點多,徐女士走出房門,腳底一滑,在走廊上摔了一跤,隨即被同伴和酒店工作人員送到醫院,經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酒店為她支付了1000多元醫療費。 但徐女士回深圳后,開始覺得頭部不適,經多家醫院檢查、治療,被診斷為“腔隙性腦梗死”和“腦外傷綜合征”。距離事發一年多后,她仍在接受治療,花去醫療費、交通費共計5萬多元。 徐女士起訴酒店索賠,還提出了高達1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她認為,當時是梅雨天氣,加上清潔工洗地板,走廊地面很濕滑,卻沒有任何提示,酒店在安全保障上存在巨大的疏忽,導致她摔傷了腦部。 酒店則拿出了廈門氣象局的天氣數據資料,證明當時并非梅雨季節,也沒有下雨。而清潔人員是9點鐘上班,不存在徐女士所說的情形。酒店的工作人員還表示,徐女士摔倒后并沒有向醫生或護士提出自己頭部著地,且從病因來看,腔隙性腦梗死與摔倒也沒有關聯。所以,酒店不同意賠償。 【說法】 無法證明酒店過錯 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思明區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徐女士所稱“梅雨季節”“地面濕滑”缺乏相應的證據,也沒有舉證證明酒店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證義務,無法認定酒店的過錯。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徐女士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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