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情況變化了 撫養權要變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芳母親的訴求,判小芳隨母親張女士共同生活,林先生每月還要向張女士支付孩子撫養費800元。 法官分析認為,當初雙方離婚時,是基于男方當時相對女方有較為穩定的職業,文化水平也相對較高,才判決女兒隨男方共同生活。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女方離婚后至今也已有了較為穩定的工作及居所,女方在離婚后也分得一定的財產,這使女方的經濟狀況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而且,女兒很快就將進入青春期,而對于一位處于青春期的少女,母親相對父親來說更具引導及照顧的便利。因此,法院將女兒撫養權判給了母親。 律師說法 四種情況可變更撫養權 廈門資深律師林敏輝認為,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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