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同法/文陶小莫/漫畫)離婚夫妻爆發“奪子大戰”,父親強行把孩子搶走,讓孩子成了“留守兒童”;父母鬧離婚,母親為爭撫養權,竟把孩子藏在老家;孩子明明有機會在廈門上學,媽媽卻讓他回老家上小學……
昨日,思明區法院發布了幾起離婚夫妻之間的“撫養權爭奪戰”。這些離婚夫妻為爭撫養權,不惜使出“搶孩子”和“藏孩子”的手段,甚至把孩子送回老家,讓孩子成了遠離父母的“留守兒童”。
法官介紹,思明法院近年審理的離婚案件中,發現部分當事人以小孩作為籌碼,要挾對方。對此,法官提醒,蓄意控制孩子的行為,并不會對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產生特別影響,卻很有可能適得其反。
案例1
父母離婚,孩子被藏老家
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劉先生和妻子阿芳的關系越來越僵。2014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劉先生回家時,家門緊閉怎么也打不開。無奈之下,劉先生找來開鎖匠才得以進門,不過迎面而來的卻是一場夫妻爭吵,最后,鬧到了報警才得以收場的地步。這次爭吵之后,妻子阿芳一紙訴狀送到法院,要求離婚,夫妻倆就兒子的撫養權展開爭奪。
原來,劉先生和阿芳于2008年生下兒子小貝(化名)。2014年7月,阿芳帶著小貝回其南平老家探親。不過,劉先生沒想到,兒子這一去竟然在南平“定居”下來,上了當地的小學。“我要小孩的撫養權?!眲⑾壬鷪猿终f,小貝隨阿芳回到南平后,到開學季,他曾打電話讓阿芳將孩子帶回廈門報名?!懊髅骱⒆涌梢栽趶B門上學,她卻為了自己,強行把孩子留在南平?!?/span>
“她和我父母吵翻后就不肯讓我父母帶小孩?!眲⑾壬f,小孩因此經常往返廈門、南平,但孩子的戶口在廈門,也主要生活在廈門。
判決:送回老家不妥,孩子應留廈門
最終,思明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針對孩子的撫養權,法院認為,孩子出生后長期由母親一方照顧,所以離婚后跟隨母親生活更合適。但是,孩子的戶口在廈門,也主要生活在廈門,留在廈門接受教育較為便利。
法院判決認為,阿芳擅自將孩子送回老家的舉動,既不利于雙方關系的和諧,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學習,應予糾正。并且,孩子回廈門學習生活,也方便劉先生探視,減少將來因探視而引發的各類矛盾。
案例2
奪子大戰,父親搶走兒子
另一起離婚案件的情形也類似,不過孩子更加年幼,尚在哺乳期,父親就強行從妻子手中搶走兩個月大的兒子,還把孩子送回老家,使孩子變成了“留守兒童”。昨日,導報記者從思明法院獲悉,法院最終判決要求這名過激的父親將兒子還給前妻。
張女士今年35歲,她和丈夫孫先生結婚兩年多后生下兒子小寶(化名)。但是,生下兒子后,張女士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展開了“奪子大戰”,雙方因兒子的撫養問題多次爭吵。
一次爭執中,孫先生從張女士懷里搶走兩個月大的兒子小寶。此次爭執之后,孫先生奪走了兒子,隨后,孫先生的父母將小寶帶回江西老家撫養。“我作為孩子的母親,無法為孩子哺乳,甚至不知道孩子的生死?!睆埮科鹪V說,兒子被搶走至今她都沒有見過一面。她對丈夫如此殘忍地將不足兩個月大的孩子強行抱離母親身邊,導致母親無法為孩子哺乳的做法極其憤慨,也對自己孩子的安危極其擔憂。因此,張女士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并將孩子判給女方撫養。
判決:搶兒子不對,應予以糾正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均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判決準許離婚。
關于孩子的撫養權,法院認為,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小寶目前尚不滿一周歲,從有利于嬰兒成長的角度考慮,小寶應由母親撫養較為合適。
判決還指出,被告孫先生采取極端方法,將僅兩個月大的婚生子強行從母親身邊帶離,既嚴重傷害了母親的權利以及夫妻感情,也完全不利于極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長,應及時予以糾正。因此,法院判決要求孫先生將兒子的直接撫養權交付給張女士。
法官說法
離婚搶孩子或失撫養權
法官介紹,思明法院近年審理的離婚案件中,發現部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存在惡意制造“撫養權優勢”的現象,以小孩作為籌碼,要挾對方。
一般情況下,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長期控制,一種為短期藏匿。長期控制主要表現為:將孩子送至自己父母身邊照顧,遠離對方,以期在訴訟中影響法院對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判決。短期藏匿則主要表現為:在自己起訴前或者對方起訴后忽然將小孩藏至對方不知道的地方,利用對方的焦慮、惶恐,占據財產分配的談判優勢。對此,法官提醒,這樣的做法不僅苦了孩子,還會在法官心中形成不適宜撫養孩子的印象。
據介紹,藏小孩成為了許多人用以爭奪撫養權的手段。不過,這其實是片面理解了法院關于“維持撫養現狀”的判決。實際上,蓄意控制孩子的行為并不會對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產生特別影響,卻很有可能適得其反,這樣的行為也許會在法官心目中形成“不適宜撫養孩子”的印象。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會警惕此現象,并將當事人的行為作為考量的因素之一。
律師說法
夫妻鬧離婚孩子應跟誰?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一切為了孩子,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隨何方生活,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斷,要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的角度出發,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從我國《婚姻法》第36條及此前最高法院解釋看,有幾個基本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尤其是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10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法院應予考慮;如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以致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則離婚時不能直接撫養孩子;在其他情形,須綜合考慮男女方撫養條件、撫養意愿、跟隨孩子生活時間、有無其他孩子及再育能力以及(外)祖父母照看情況等,最終選擇較有利于孩子的一方作為直接撫養人。 |